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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号文件系有前提条件的,即全资控股公司之间的资产划拨,因此所述案例不适用109号文件,对于被收购香港C公司而言仅是股东变更,不需要作帐务处理,对于A公司而言,借长期股权投资-香港C公司,贷相应对价,对于B公司而言,借相应对价,贷长期股权投资——香港C公司,从问题所述采用划转而言,A公司可以向B公司增发股票,则A和B形成相互持股,也可以处理为B公司先行撤资,则A公司全资控股C公司。
(1)正确。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2)第二款为股息的来源国即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国家保留了征税权。但是,这种征税权受到限制。即来源国仅能就股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具体为:在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限制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限制税率为10%。执行该款时应注意:
(一)判定受益所有人拥有公司资本的比例通常可视其在公司的出资份额情况。一般情况下,出资份额体现为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此外,当向公司以提供贷款或其他形式的出资产生的所得,已按规定(如防止资本弱化的规则)被当作股息处理时,这种贷款或出资也将被视为“资本”。
(二)按照本款规定,享受5%税率的股息限于直接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情形。即符合此低税率的股息应属于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但在准确跟踪和计算时,可能会涉及以往多年且频繁变化情况(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执行难度较大。为此,从企业分配年度利润的一般情况考虑,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非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至少达到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个月以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则不再考虑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满足要求。据此,如新加坡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日期。
(三)只有受益所有人为公司,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才能适用5%的限制税率;受益所有人为个人或其他主体的,仍适用10%的限制税率。
关于受益所有人的理解与判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4〕652号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上述政策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指不再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向企业提供返聘劳务的离退休职工,取得的工资(如奖金等)、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雇佣的临时工工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因此,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①增值税问题
该项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因为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外方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不在我国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②企业所得税问题。因为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属于外方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不在我国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所得税法第19条,主要是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销售货物所得,以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不涉及预提所得税;提供劳务所得(特别注意,提供租赁服务不属于),以劳务发生地确定,不涉及预提所得税;不动产转让所得如果不动产位于中国,则涉及财产转所得预提所得税;动产转让所得,其实和销售货物所得差不多,一个卖流动资产,一个卖固定资产,因此以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不涉及预提所得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为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来确定,无论非居民企业转让给居民企业,还是转让给非居民企业,均应缴纳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取得发票时应根据以上规定,注意发票的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内容不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任何单位有权拒收。
请向对方解释,根据发票相关规定,不合规定发票,不允许作为税收凭证,不可以会计上列支,也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将有虚假列支的税收风险。
【解答】您好!酒店清单里应该是提供服务的项目。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八条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因此,贵公司多年前老软件,现在市场价值接近于零,会计上将摊余成本转入“营业外支出”作损失处理,税收上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向个人发包的外墙保温开建安发票交的具体税费是什么? (此工程是老项目简易计税)税率分别是多少?
个人向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安装服务发票,涉及缴纳增值税(征收率3%)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个人所得税(1.5—2%征收率),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
二、人有挂靠公司,而且此建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2.5%)在这种情况下如以挂靠公司名称开票税率是多少? 增值税(老项目3%征收率)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企业所得税(征收率2.5%)。
三、从整体税负看,个人和挂靠公司税负,由于为老项目,税负接近,但从税收风险看,由于实际为个人施工,因此,个人开具的发票风险低。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税收政策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为要求分别核算,所有的政策上允许抵扣的认证后的进项税都可以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
从会计准则的要求来说,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从税法角度来说,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税法对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规定了不同的最低使用年限,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如需变更,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与商场合作的租赁商户,能参加商场的积分抵值,收取商场发行的购物卡吗?有什么税务风险?”。如果商场与商场合作的租赁商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可以参加商场的积分抵值,收取商场发行的购物卡。对于商场而言,如果仅与商户结算购物卡款项,不涉及商品销售无风险。
一、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方为债务人,需要支付利息(此利息是需要通过p2p平台兑付给个人投资人)和平台服务费”,个人投资人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此,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贵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