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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关于共用水表、电表如何分摊问题目前国家没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因此,可以用分割单来解决财务列支问题。当电费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如果其他企业想抵扣进项税就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参照地方文件,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开具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3号
一、本公告所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通过非一般纳税人电表总表单位向供电企业代购电力产品,是指实际耗用电力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企业)先将电费支付给电表总表单位,再由电表总表单位支付给供电企业。
电表总表单位先行为实际用电企业垫付电费的,实际用电企业不得按本公告规定要求供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商业银行、电信企业(含中国铁塔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由实际用电企业持分割单和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实际用电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通过多个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应按月汇总《分割单》,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分割单、电费普通发票复印件一并提交给供电企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原普通发票开具相应红字发票。
实际用电企业应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电表总表单位在供电企业登记的单位名称、电表表号等信息,如有增减变动的,实际用电企业应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动信息提交给供电企业。
(二)供电企业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金额等,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商业银行、电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一般纳税人通过电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的,按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实际用电企业和电表总表单位双方根据内部电表,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填制《分割单》,作为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二)电表总表单位携带缴纳电费银行回单、电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分割单》到供电企业办理开票手续。
供电企业收回原来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按《分割单》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原普通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数与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差额,向电表总表单位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四、供电企业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向实际用电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供电企业在向电表总表单位收取电费时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需要重复计提销项税额。
五、供电企业为实际用电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所有项目是否填写完整;
(二)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的用电量是否超过总表电量;
(三)分割单上填写的实际用电企业电费金额是否超过电费普通发票上的电费金额。
六、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和供电企业应将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实际用电企业、电表总表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按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的商品编码进行选择。名称栏也应该和销售的商品品名一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来判断贵公司是否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知贵公司从事的是什么行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不可以,没有相关规定。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粮食行业的增值税算法公式,以及税后利润的公式。就是,用含税的收入去减成本弗用还是用不含税的收入去减成本费用?打扰你了,谢谢了!”。粮食行业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以及不免增值税业务,因此,对于免税业务应按用含税的收入去减成本弗用;对于不属于免税业务按不含税的收入去减成本费用。
【解答】您好!根据现行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设立“短期投资”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如果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银行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可以,只要产假期间工资社保还是你公司发放,合同关系正常履行就可以。
【解答】您好!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依据应当是双方的合同约定,即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工程项目审计。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了该委托审计项目名称、目的、委托审计的时间、结算方式、收费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
法律没有限制一个工程项目不能有2家审计(只要委托单位有钱支付),但是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论委托方选择哪家的审计报告,都应当向审计报告的受托方按照约定支付费用,否则委托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审计时只有一套原始凭证,可以把两家审计机构工作时间错开就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相关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即售时,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免税时,转入:营业外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购买方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销售方在开具发票时,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公司以凭服务费发票作为房租费入账,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解答】您好!根据《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这个条件是否仅限于建筑企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