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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应按开具发票金额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行。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二、(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判断公司取得的电视剧版权是作为存货还是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主要取决于公司签订的版权购买和转让合同中关于版权转让的范围、期间有关。
假设合同中约定的版权转让范围一致,转让期间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将购买到的版权期限,一次性全部转让给客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企业是版权贸易企业,取得版权后,主要通过买卖获取差价收益,而不是通过播放等方式获取点播收入、广告费收入等,因此对于外购的版权,应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存货”的定义,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因此作为存货核算较为合理。”
(2)假设公司购买到的版权期限为50年,本次只转让给客户10年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版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较为合理,会计处理可以参考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业务进行处理。取得的收入和版权成本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3)还有一种情况,公司可以将取得的版权,可以转让给多个客户,且年限均短于50年。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公司将版权在无形资产中核算较为合理,会计处理可以参考让渡资产使用权的业务进行处理。取得的收入和版权成本应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请对照合同实际条款后,决定采用何种处理方法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规定: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额,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产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进行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的会计期间。
根据准则规定,公司可以根据预计未来预期能获得的收入,对版权成本进行合理摊销。假设未来50年每年的收入分别是A1、A2……A50,那么第一年摊销的成本为A1/sum(A1,……A50),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先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应按开具发票金额计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不可以。承租办公室是租赁不动产,应按实际内容即租赁房屋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您好, 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了,所得税就要确认收入了,如果没有完工,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这要看你们的业务,如果是销售给他们,那就给加工企业开票,如果委托加工,则按委托加工来处理。
一般情况下不会,除非被举报或被上游株连。这种概率比较低。
这是一个商业问题,不能单纯从税收角度思考因为收取正当的利润也是确保股东正当的利益。但是从税收角度,如果发生这样的行为就需要按照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境内的法律法规去正常课税。
【解答】您好!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建议贵公司首先判断人工是否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再判断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如果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应开具劳务费发票在税前列支,否则按工资薪金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雇佣人工的费用满足以上条件的可以按工资薪金项目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