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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包括: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因此,上述税收法规要求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条件: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无其他额度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有关单位)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上级工会收到工会经费(筹备金)后向有关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有关单位凭专用收据在税前列支。
二、上级工会对有关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除按现行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解缴经费外,要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内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三、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有关单位自批准之月起,不再直接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改为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再由本单位工会按照全总和省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分成办法规定的比例留成并向上级工会上缴工会经费。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块土地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房开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可售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可售面积为实测报告面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除此之外,国家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尚未出台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因此,贵公司开发老项目,增值税按5%简易办法征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采购的免税农产品苗木不存在计算销项税和抵扣进项税问题。
【解答】您好!贵公司无发票的固定资产是怎么形成的,要分析原因,不能一概而论比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未按规定取得正规发票的固定资产,企业虽然在会计核算时可以按照一定的计价方法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计提相应的折旧,但是,计提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说的利润表的盈利应该是未分配利润。而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未分配利润有两层含义:一是留待以后年度处理的利润;二是未指明特定用途的利润。相对于所有者权益的其他部分来说,企业对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有较大的自主权。
因此未分配利润是否分配企业有自主权。
如果分配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分配,即借:利润分配 贷:未分配利润
仅供参考,集团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是企业法人或投资人借款到会计年度终了仍未归还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向公司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为个人名下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实际情况判断,项目经理借款超过一年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以及是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没有2000万收入这一限制。但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贵公司收到发票,货物名称一栏写的是:设备维修费,没有明细,应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房屋维修后,符合税法规定的大修理支出应增加房屋原值,同时增加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一、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喝的征收且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上年职工人数为零,应进行零申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