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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监控设备不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应属于电子设备。因此,取得的发票进项税不用按不动产两年进行分期抵扣。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过期药品报损的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 借: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解释,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药品过期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处理。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解决建筑服务预收款开票问题,总局增加了612开头的“建筑服务预收款”不征税编码,新的税收编码版本为V17.0
因此,建筑业企业2017年7月1日后收取预收款时,应在发票系统中选择612编码,向发包方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票面显示「建筑服务预收款」。而不是按0税率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有些麻烦,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
运输服务与租赁服务是不同的两种应税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个人签订租车协议,个人应按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企业与个人运输合同,个人应按交通运输服务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建议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企业是租赁还是运输,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混淆。这两种发票提供的纳税服务不同,增值税税率不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是不是所有的业务招待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经常看到有些说业务招待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是这样的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因此,所有的业务招待费都不能抵扣进项税,因为是增值税链条的终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公司购买的月饼送给客户是作为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进项税,但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解答】您好!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第三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是每年都要备案。
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 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免税也需要备案。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滞纳金是对实际产生的未交增值税征收滞纳金,而不是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由于当期进项税进行匹配后是否产生应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销项税并规定的申报期限交纳税款;先开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一、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份,应在5月申报期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在5月再开17%发票可以,但如果超过了纳税申报期限缴税,就要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支付管理费的承包方”想用贵公司的建筑资质吗?这种情况属于非法行为。借用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是典型的挂靠关系,系违法行为。但“借用挂靠建筑资质收取管理费”的现象是目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一种客观事实。
目前收取管理费是无法开具发票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贷款无关关的手续费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以下文件条款可以供您参考。这里虽然并非直接适用,但是显然提供了税法处理原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