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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贵司给子公司开具了发票,本身已经是一种销售行为。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员工拿招待费的餐费发票是大连开具的,员工并没有去当地出差,说明餐费发票并不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可以进招待费。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根据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用了排除法,文意分析应该包括《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归类为运输工具的小汽车。具体执行建议等等各地税务机关的口径。
公司房产过户给员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了最低计税价,按计税价转让;如果当地税务机关未规定最低计税价,找一评估机构评估一个公允价进行转让。
【解答】您好!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第八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软件著作权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计入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如果全部费用化计入研发支出,存在企业所得税前多列支出的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贵公司分包给个人,发票不能作为支付的分包款凭证抵扣增值税。
【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并计算销项税,预交税款应多退少补,一般预交多了应冲抵下个月。无论开具17%还是开具16%税率的发票,多缴还是少缴用税额做调整即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因此,房开企业那地时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费,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所以,个人取得的补偿费收据,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可以入账,作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抵扣凭证。
【解答】您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2006-02-15 财会[2006]3号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现在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而会计制度已经停止执行了。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2014年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2016——2017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项会计处理规定,及七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税务机关。
您好,请参考时老师之前的回答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7177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2006-02-15 财会[2006]3号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现予印发,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现在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而会计制度已经停止执行了。2006年2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2014年发布了新增或修订的八项企业会计准则;2016——2017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六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四项会计处理规定,及七项新增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这些新准则基本与相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保持了持续趋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税务机关。
您好,
对于问题描述存在问题,国外客户提前预付部分货款,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预付款挂账较多,就存在问题,在税务上可能会认为存在销售未入账等疑点,进行纳税评估或者检查。当然,如果是真实的预付款,在税务处理上是可以的。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十五条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损失情况说明;
(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因此,公司为农作物种植购买保险,因自然灾害获得赔偿,这部份收入不能税前直接减除,其税前扣除损失按扣除保险赔偿后损失金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