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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是根据月销售额或季度销售额来判断的,而不是根据开具增值税发票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请您解读不清楚的相关的财政扶持税收政策列式处理,再准确的答复您好吗?欢迎您再次提问。
【解答】您好!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涉及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贵公司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一次性年终奖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因此,依据上述政策一次性年终奖作为(并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639号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计算过程:
1.不含税租金收入:48000÷(1+3%)=46601.94元;
2.应缴纳增值税:46601.94×0.03=1398.05元;
3.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1398.05×10.3%(按一般地区规定)=144元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6601.94—144)×(1-20%)=37166.35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46601.94—144)×(1-20%)×20%=7433.27元。
您好,您可以上网搜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点击附件链接,下载表格打印,谢谢。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有一个工程当时是和顺天消防签的合同,还有点尾款未付,现在要付款,顺天出了个委托书让把款打入另一个单位账户上,发票也是另一个单位开的,这样的手续可以付款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业务“顺天出了个委托书让把款打入另一个单位账户上,发票也是另一个单位开的”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专家建议,不支付上述款项,不取得上述发票。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经营自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按照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因此,出租部分的房产按照租金收入为依据缴纳房产税,继续作为办公使用部分按照房产余值,具体划分,按照出租和自用的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来确定自用部分房产余值。
【解答】您好!用固定资产投资分解为两项业务即转让固定资产和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276.12
累计折旧 20
贷:固定资产 255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40.12
营业外收入 1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关于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理残值时,给对方开具发票选择税收编码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比如废铜烂铁选择废旧物资,机器零部件按零部件的品名选择,只要是真实交易,税务编码不一致也没有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发布停止执行时间通知。
【解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