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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自主立项研发的,不需要企业自行进行项目的认定,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提交备案资料,没有要企业自行进行项目认定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而委托、合作研发的项目合同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企业集团统借统贷业务需要到主管国税务局进行增值税免税备案。
需要提供资料:
1.《纳税人税收优惠办理表》,《企业集团证书》;
2.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3.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
4.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水平书面说明。
二、统借统还企业所得税上不属于税收优惠,不需要备案。
【解答】您好!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物资。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支付的税金等。
建议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
(一)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成本差异” 或“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 (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或“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按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原材料” 或“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或售价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或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利润分配转赠资本,这是两项业务,首先应根据股东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然后再从应付股利转入实收资本。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又根据《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赔款应分清两种情况处理。一是是否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二是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贵公司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该赔偿款不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向客户开具收据,不能开具发票,应根据合同开具收款收据。如向客户开具专用发票,该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对贵公司处予没收违法所得。
贵公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该赔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光伏发电企业符合上述政策,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符合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此年末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贵公司因为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充分了解政策导致咨询失误,造成公司被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与该机构事后愿意承担一定责任是两项不同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缴纳的滞纳金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要全额进行纳税调整;而税务代理机构承担一定责任的赔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企业经营范围和发票开具使用范围是两个不同法律和部门规范的概念。所谓经营范围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般以工商登记中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的企业章程中的范围为准,是工商部门登记和管理的事项。发票适用范围是税收上发票管理的事项。贵公司销售种子可以开具商品品名为种子发票。如果经常发生此项业务,种子属于特殊商品,建议到工商部门确认一下,避免给企业带来其他法律风险。
您理解的处理办法符合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此,纳税人只有发生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情况,开具红字发票,其销项税可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上述业务税收上已确认收入,并申报交纳增值税(按未开具发票),不属于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情形,不能直接抵税或退税。应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税前扣除政策,会计作坏账损失处理,企业所得税作纳税调增处理。
【解答】您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股权转让无论是转让给员工还是其他机构,转让收入都应该按公允价值确认,否则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国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外的股权转让所得以及非中国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均应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要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取得股权所支付的金额-转让过程中所支付的相关合理费用)×20%。(关于原值及费用的确定,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合法有效凭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