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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政策规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1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
新金函〔2010〕8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
主要财税优惠政策包括:
1、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新疆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迁入新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新疆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在2010年~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公司向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不再给予下述第二项规定的财政奖励。
2、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新疆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新疆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同时,迁入新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申请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具体程序按照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文件办理。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如果贵公司还不上债权人的钱,可能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扣押资产拍卖抵债。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破产到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破产应优先支付员工工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317号 三、切实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
(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所谓的变通就是造假,一旦被检查发现就会被认定为偷税。税务局对发票的检查其实很简单,如果怀疑发票不实采用反向调查法就可以查证了。即使所得税做了纳税调整了,也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时一定还要做个税补交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税务机关。
一、公司向公司老板借款,是借贷关系的民事行为,可以约定有息借款也可以约定无息借款。企业如果支付老板利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如果支付老板利息,老板个人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后,依据上述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代开发票时,老板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税费、个人所得税,无法合理避税。
二、补开发票时间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筑工程招的散工,人工成本开票”。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业的劳务发票取得方式:
一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是属于个人提供劳务的,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专家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建筑企业如果是雇佣的季节工、临时工,可以用工资表的形式列支工资,不需要发票列支。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员工来总公司的住宿费与交通费属于差旅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1、在教育经费列支的费用,是指企业为提高职工工作技能,为企业带来更多利益流入,而通过各种形式提升职工素质所发生的教育性支出。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见以下规定。符合规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财建【2006】第317号)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教育;岗位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适应性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企业富余职工转岗转业培训;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的各类文化教育和技术技能培训。
(二)企业要强化职工教育和培训,突出创新能力和技能培养,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鼓励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切实提高职工技能素质,提升职业竞争力。
(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2、财政部于2014年1月27日修订并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其中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属于短期薪酬的核算内容,对此的会计处理是: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即实际发生应冲减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因此,只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超出营业范围的应税服务或者劳务,应当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尽管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贵公司请老师给员工的业务培训,属于个人劳务,无法取得代开的专用发票,您公司无法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 规定,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贵公司可以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对应商品品名开具。专家提示:做好应对税务机关评估的相关说明及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因此,企业发生的开办费,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照不低于3年的时间均匀摊销。但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当年还有已发生,但尚未确定金额也亦取得票据的开办期间的未付费用,在以后取得票据时如何摊销?”。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出具专项报告,回到所属年度摊销。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贵公司应该是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次月计提折旧。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资金池的运行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通过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二是集团的财务公司运营。
集团财务公司模式应该按金融系统的核算模式进行账务处理;而集团内部的结算中心运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比如设置“内部往来——某某公司”账户进行核算。
仅供参考,具体请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