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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您只要依照上述规定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并无此项风险。
您好,请您补充一下,“卖给B。货物直接运输到C”,就是说,您实际上是销售给哪一家呢?开票给哪一家?(注意,这是两个问题。)
这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关键在于,法定代表人在另一家公司持股比例以及“话语权”。比如,张三今天在股市上买了“中国石化”股票100股,理论上张三也成了“中国石化”股东,那不能说张三就与中国石化有关联关系了。
银行存款利息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存款利息。
关于理财收益,政策依据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若为固定利润、保底利润、保本收益,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否则不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现在出资没有必须做验资报告的规定。
二、既然已经股权转让,在此之后所有文书、报告之类,自然应当以C作为股东。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基于特殊优于一般原则,第一句话,“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则此处“公积金”经后面一句话特殊排除,应指“盈余公积”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六、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也就是说: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前提,乃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二、需为上面列举各项。
不是二者有其一即可,是同时符合才可以。
先和您说一下政策: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来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也就是说:
“销售旧货”之简易征收政策,其适用对象并非仅仅“非旧货流通单位”,而是“纳税人”。如您所述,“向个人收购了一批二手工程设备”,若直接用于出售,可以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当然,若先出租(这就算是使用了),后出售,那就不能适用这个政策,而要一般计税(13%)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取暖费之个人所得税处理,没有全国统一执行口径;各地规定也不完全一样。如果您确定当地可以执行免税政策,可以放入免税收入这个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