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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按照实际需要缴纳金额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350
贷:应交税费 350
借:应交税费 350
贷:银行存款 350
这样,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350元。
既然属于分公司员工,则上述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分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而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其实,“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只是不同交割方式,涉及税种、税率是一样的,包括增值税(一般货物13%、服务6%)、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印花税(0.03%)、企业所得税(企业、25%)或者个人所得税(个人、20%)等。
一、何时开票,不在于“合同约定”,而在于“税法规定”。既然尚未发货,则不应当开具发票(其实,年龄大的人或者知道,所谓“发票”,原先有个俗称,叫做“发货票”)。若未发货,而已开票,则属错误,理应改正此错误,即收回、作废。
三、收到预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或者合同负债
四、基于已收款,发货时开具发票,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或者合同负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生产企业可以免抵退,2.小规模商贸不可以申请免抵退,可以免税,不退税。
如果按文件要求需要在备注栏中注明相关事项,但发票备注栏没有书写,该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进行抵扣,建议更换。
1、符合免税条件,这部分减免税的分录是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871.29 贷:其他收益2871.29,您做的完全正确
2、减免的这部分增值税2871.29是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其他收益计入了应纳税所得额。
3、城建税等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的,如果当季度免增值税,无需计提附加税,不需计提后再做减免转损益,因此也不涉及所得税问题了。
在供应链付款凭证(流转单)中,开立方、支付方、承诺付款方、转让方的责任:
1.开立方。通常指的是在供应链中发起付款凭证的一方,即开出流转单的企业。开立方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流转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在流转过程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平台规则。
2.支付方。是指根据流转单承诺在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企业。支付方的主要责任是按时支付流转单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在支付过程中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承诺付款方是基于流转单开立时所作出的到期付款承诺的一方。这一方通常是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或买方,其责任是确认并同意流转单上的付款条款,保证在承诺的付款日前无条件按照流转单的信息付款。
4.转让方是指将流转单上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的企业或个人。转让方的主要责任是确保流转单的合法转让,并且在转让过程中通知相关方,确保受让方能够根据流转单行使其权利。
不可以的。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不太可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如上所述,“甲方持股40%,对方持股60%”,则甲方无法“控制”此公司,因而不能纳入合并范围。
这个业务的是指是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交付车辆时
借:长期应收款(按应收的租金和3年后收取的卖车款合计数确认)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直接销售车辆的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
应交税费——待确认销项税(按长期应收款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确认)
未确认融资收益(前三项的差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确认销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每月确认融资收益
借:未确认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4、支付返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