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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和账务处理应当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去处理,当期发生的费用,要记入当期,和是否取得发票无关。是否取得发票,只涉及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按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次年汇算清缴期前取得发票的,均可以按规定扣除。
根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是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是30万元,则应纳所得税为30×50%×20%=3万元。
问题一:一般情况下,母公司融资分给子公司用,需要按照贷款服务开发票缴纳增值税。
如果母公司融资分给子公司符合统借统还政策,则利息免征增值税。按照零税率开具普通发票。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问题二:资金池作为一种资金管理方式,子公司如果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个人认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金占用费,这种资金管理模式属于代收转付的性质,属于一种银行存款利息,不应该缴纳增值税,应按照零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具体应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问题三:若母公司融资分给子公司符合统借统还政策,开具零税率普通发票。
根据 国税发〔2008〕86号 《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在实务中,通常会以人力资源服务费、财务顾问费、法务服务费等母公司支持部门的职能,拟定服务合同和收费标准向子公司收费。拟定的服务合同一般比照非关联方的服务合同条款。铂略非贸付汇课程中会分享母子公司签订类似合同的技巧、合同模板和注意要点。
(1)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不能简单归结为适用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就工资 薪金来说应按月计征,并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如果公司在1-2月没有实际支付给员工工资,应在计提工资时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按月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逾期应交未缴,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及罚款。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即纳税义务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1)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当实行按月计征或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员工属于其他个人即自然人,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租金租赁),不视同销售服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在实务中,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应与员工签订正式的租车协议。协议中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2、相关的费用支出能够取得正规发票(抬头应该是企业全称)。3、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大,一般企业处理不了的账务都挂在其他应收款帐上了,所以税务部门也是重点检查的项目。
建议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对您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很难为您提供好的办法。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资金 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 号文件:“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 资金 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因此,只对增加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部分(科目贷方有增加的)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分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上存在两个“污点”,一是未按规定申报税务机关通过金三管理系统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二是通过金三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现行税务部门的“金税三期”属于全国联网系统,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在系统中留痕,是无法抹去的。建议贵公司尽快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有的地区税务部门不进行“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已经通过“金税三期”进行了处罚,这个“污点”也无法抹去。
您好,《最新中美会计准则差异之收入确认》中,因为国内新的收入会计准则尚未生效,所以是用生效前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对比,生效之后,会对该课程进行更新,请您持续关注,谢谢!
开具发票应当有相应的应征增值税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对应的真实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开具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涉嫌违反税法规定,有相应的涉税风险。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A公司替B公司施工队代发农民工工资,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5〕65号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因此,依照上述政策扣缴义务人需报送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据此判定,扣缴义务人应为实际承担工资、实际将工资分配给个人的单位。所以,B公司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A公司仅为代付工资。A公司应要求B公司按职工明细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由A公司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