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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存款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因此,上述“给子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比较符合会计处理原则;同时,需要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同时符合上面三个条件,则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要作为征税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科目之中,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各为独立科目,并非混淆。因此,个人以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不包含上述“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关于上述“减资”,股东是否从公司拿走钱?
上述撤资,并未明确禁止;个人以为,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人自行协商即可。如果上述撤资金额真实、公允,则不需要纳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答:1.A进口设备,没有资质,通常认为报关进口的主体是代理商,代理商取得海关缴款书,然后再以内销的方式销售给A企业。
2.符合免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文件是有正列举的机构类型。假如代理商符合科技厅或者商务厅的备案信息的话,符合免税条件。但是,实际操作上,海关完税证上的报关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如果都是代理商,即便符合免税条件,代理商再销售时不符合免税政策,所以A企业取得免税的发票比较困难。如果代理商作为一般内销开票,就正常开票。
答:通常可以退税,报关单上显示的生产企业不影响退税。
增值税范畴,“劳务”是指加工和修理修配;但我猜您问的可能不是这个劳务,请描述一下您的具体情况吧。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四条规定,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按照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依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
其实,您的问题在于是否属于农产品并适用9%增值税税率,是吧?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作为农产品的“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您可根据产品实际情况,结合上述定义区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