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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会计的角度,不管是私企还是国企,都不建议做两套账,尤其现在会计法修改后,做两套账对财务人员职业生涯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建议不要做两套账。先了解清楚为什么要做两套账,如果是从少交税的角度,希望你仔细梳理一下业务流程,是否有合理的避税空间,尽量的说服老板改变个体思维。
私企和国企区别最大的可能是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作为财务人员在私企要尽可能熟悉业务,用业务的思维去解释和处理财务会计事项,加强数据分析,帮助老板发现问题并积极提供好的建议,最主要的是让老板真正清楚企业的各项数据,做好三张报表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变化解读,逐步取得老板的信任,那样开展工作就会方便更多。
垫付的不能做投资款入账,只能是挂其他应收款科目,如果作为投资款需要签订投资协议变更章程和股份比例的。
【解答】您好!合同签订后并按合同规定付款,收到款项后是否为对方开收款收据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给对方开具收款收据。合同及汇款单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至于收款收据也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如果开具汇款收据也是紧急业务发生的证明资料。
是否需要对方给开收到汇款收据,对这项经济业务发生没有太大的影响。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农田水利工程是提供建筑服务,同建筑服务的税收规定相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年5月25日发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的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四)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农田水利工程是提供建筑服务,同建筑服务的税收规定相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0年5月25日发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的规定,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业务团队的旅游支出,如果属于对员工的奖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上述旅游支出应全额计入相关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上述费用的单位代扣代缴。
员工出差,只要业务真实,发生的相关交通费、住宿费、餐费支出可以作为差旅费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出租房屋转供电收取的电费应当自行或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相关土地招拍挂或协议转让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不允许折价出让的,因此政府给予贵司的返还是不可能出具土地返还内容的政府补助协议的,上述补助应根据政府补助的内容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从而获得递延纳税的收益,具体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公司的商品因为质量问题,客户退回,公司决定做消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内部证据如会计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及核批说明等。
退回时做红冲: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销售收入(红字)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红字)
销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如果只是针对国资委报表的报表,如期初数不能变化,那就合并范围变化期末数按照合并范围变化的期末数合并,备注中说明一下合并范围引起的资产负债的变化。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 “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在税收征管中,判定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是从税收政策上来理解和认定的,必须同时符合三条标准:
(一)真实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不是伪造、虚假的经济业务。
(二)合理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符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三)合法性:凭证所记录或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以及凭证的要式都要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现金购买材料没有收到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公司按标准报销职工个人取暖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二、职工取得(报销)取暖费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尚无统一政策规定,各地政策不一,如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规定,一、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吉林省《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06]65号)文件中规定:职工的采暖费补贴,按其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采暖费补贴标准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当地政策执行,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