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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又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以老板个人名义贷款发生的利息应由老板自己负责,不得在企业列支。(即银行的利息凭证不得直接在企业列支)
建议:老板把钱借给企业用于企业经营,按照规范的借款方式,发生的利息
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但必须开具利息发票才可以做税前扣除凭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此,父亲股权无偿转让给女儿,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因此,对方出具证明我公司没欠款,贵公司可以将此笔款项作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因此,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以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在实际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对此种类型的财产损失一般会要求纳税人同时提供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首先,说明一下一手房和二手房。第一次进入流通领域的“一手房”,即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第一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房;”第二次进入流通领域的“二手房”,即已经办理过产权证的房产再次出售的房屋。因此,贵公司所购买的房产首先确认一下,其产权是否已经办到开发企业名下,如果其产权已经办到开发企业名下,属于二手房,需到房产所在地地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如果其产权未办到开发企业名下,仍有开发企业开具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公司应该按照合同应支付的价款会计上入账,但由于未取得发票其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因此,京东买东西把钱付给京东,发票却是第三方,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形,受票方存在进项税不得抵扣等税收风险。
【解答】您好!权益法是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根据这一方法,投资企业要按照其在被投资企业拥有的权益比例和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财会[2006]3号
第八条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十一条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被投资单位以后实现净利润的,投资企业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恢复确认收益分享额。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建议:依据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来判断企业是否采取权益法核算,而不仅仅依据投资比例。
仅供参考,具体依据法律法规为准。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代业主采购所需的全部原料,到月末统一与业主结算,不属于代购行为。因此,物业公司收到款项时应确认收入并交纳增值税。物业公司应出具管理服务的发票。对应的代购原料发票抬头应为贵公司,可以记入成本。
相关部门是否会认定超范围经营?有何涉税风险?从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上看,没有规定物业公司不可以提供餐饮服务,而且提供餐饮服务又是个大的发展方向。只要按规定纳税就不会有税收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工商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增值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规定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资产出售协议应按合同协议贴花。贵公司资产出售协议的资产包括哪些资产缴纳印花税是不同的,比如房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流动资产应按购销合同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法规的通知》
财税字[1994]26号 五、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 代购货物行为,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法规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先行垫付代业主采购所需的全部原料,到月末统一与业主结算,不属于代购行为。因此,物业公司收到款项时应确认收入并交纳增值税。
【解答】您好!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如果是企业经营资金发生困难时是否借款,是企业经营的自主行为,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借款。不知道您说的“借外债”是不是这个意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的借款利息符合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