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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问题描述该非居民提供安装(installation),调试(commissioning)和监督管理活动(supervision),符合大多数协定下对于“建筑工程型“常设机构的定义:“(一)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如果是一个建筑工程的安装场地则会按照存在6个月以上被判定为工程型常设机构而不去看人员入境的时间。如果是单纯地通过人员进行服务,则按照劳务型常设机构进行判定。劳务型常设机构根据具体协定既有6个月也有183天的判定规则。月通常以30天为准,也就是说如果当月来一天也算成1个月,但当中有连续30天不在境内,则重新开始计算。
答:是的,这种情形下通常会被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答:代垫费用的实质还是需要通过判断代垫的是何种性质的费用,才能判定具体的纳税义务,之后才能进行支付。比如境外关联方的软件使用费,即便支付给境外关联方,这部分代垫费用也需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
答:如果这部分IT升级是真实发生的,那么这部分金额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对于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要看这95万RMB收费合不合理,这是后续税务局进行关联交易纳税评估的问题。对于IT升级,这部分费用是否需要缴税则要具体看这部分服务权属的归属等合同内容,单纯从问题描述中很难进行判断。
答:如果贵公司购买了相关的软件使用权,在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这部分收入需要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是软件开发服务,最终软件的所有权归贵公司所有,那么这部分服务属于技术服务,若派遣过来的培训者入境超过183天或6个月,则按照常设机构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可以通过提供境内外往来的邮件、境外工程人员工作记录、工时表以及为何要通过母公司进行企业设计咨询开发服务来证明服务发生在境外。
答:根据国税函【2009】50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则对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应归属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则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予以确定。”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201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工作规范施行前已经投入使用的会计软件不符合工作规范要求的,应当自工作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进行升级完善,达到要求。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要求。
(供参考)
答:需要发票入账。
解析:
资金池系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管理账户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因此,“资金池”业务本质是集团内部公司资金的借贷行为,双方收取或支付利息需要开具或取得利息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答: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符合规定的误餐费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职工宿舍、食堂的房产折旧费属于福利费范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