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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进行专项申报,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答:建议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目前有个别国税局要求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目前各地规定不一,比如广州,内蒙,海南,能提供确实系补发工资,可以分月扣除,其他地方则可能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扣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区分火灾造成的何种资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比如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就需要提供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没有影响,总分公司系一个法人,只应有一套会计报表,只不过分支机构所得税需要就地预缴而已。
答:建议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理,否则可能会面临纳税调整,比如应收不收款项,应付不付款项等。
答:财会(2016)22号设计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可供使用。
答:中国地大物博,各地差异性很大,对于毛利率的监控各地国税多会在测算本地相关行业的基础上,会有相应的监控指标。
答:各个增值税纳税人之间应当按照交易的实质计取与支付相应利息,未收取利息的国税机关有权核定利息收入计算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临时工取得的报酬可以作为工资与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处理。
答:按照开票有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可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答一:
代垫境外人员工资,外籍个人不属于营业机构而是本企业职工,本企业职工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不涉及增值税。
答二:
以上代垫工资支付给境外公司,属于代垫工资支付范围,同样不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付给境外公司需要参考以下文件规定:
《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
第一条,境外派遣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参考条件:
(一)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二)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三)派遣企业并未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而是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四)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未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派遣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总的说来,第二种支付给公司的方法税务风险比直接支付给个人的税务风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