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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货物物理损伤”且“承运商全额赔”,已不符合上述进项税额定义,因而需要转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事实上,“按3%减2%征收增值税”,适用对象乃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
如您所述,“由于是老板使用 未做进项税抵扣”,则符合上述条件(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因而可以适用“按3%减2%征收增值税”政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营业成本推算这家企业的营业成本很大,但是期间费用的进项税又太小。两者不匹配。所以涉嫌期间费用没有全额入账。应该是有关联方承担了这家企业的部分期间费用。所以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在会计处理上是否符合会计法规是风险之一。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税收上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也是一项风险。
个人理解,签收时做账务处理更合适,纸质承兑汇票也是对方取得后才属于背书转让,所以电子票据也应该是对方接收之后才认为是背书成功。
只有预收款性质需要预缴增值税,收全款且开具9%税率发票,次月就会按收入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村委会不能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但是村委会可以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村委会独资)。然后让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先给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分红。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在给村委会分红。
要想注销,没有必要这么麻烦。要想注销哪个分公司直接走注销流程就可以。要想注销总公司,需要先把所有的分公司都注销了。
这个问题各地把握口径并不一致。
一、目前依然有效的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基于上述不确定因素,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转让股权公允价值应该等于出资成本加上除了实收资本以外其他所有者权益权益乘以该股东持股比例25%计算的金额,如果转让价款30万大于这个公允价,就按30-21=9万计算个税,如果30万小于公允价,税务部门有权调整,按调整后金额扣除21万计算所得额。
您的问题是?
当然可以。关键在于,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也就是说,公司要确实接受了“其他用工平台”所提供的票面所记载“服务”,自可接受该“服务”发票。简单来讲,不能接受“虚开”发票,这也是“虚开”发票。
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