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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政策禁止私车公用,只要是真实发生的交易业务即可核算和税务处理。
签订私车公用协议中明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企业承担且真实因公使用时,那么取得单位抬头的相关费用发票就可以抵扣。
所得税方面一般理解与车辆所有权相关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比如保险费、车船税等;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比如加油费、过桥费、停车费、修理费等
一、您实际向甲公司支付多少钱,甲公司就应当给您开具多少金额发票。
二、其实,很多情况下,人们自称“代理”,实则“购销”,这儿就是这个情况。如果真的属于代理,那就是卖方给买方开票,中间方收“代理费”并且给人开具“代理”发票,这才是真的“代理”。而如果所谓“代理方”却叫卖方把发票开给自己,那就是“一买一卖”了,不是“代理”。
不能跨月作废。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理解金额不大 ,直接计入制造费用或者生产成本科目就可以。
增值税视同销售,有对应销售额的从其销售额;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第十六条。
您是一般纳税人,销售13%税率的商品,按13%申报纳税。
不可以,28号公告第九条明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抵账房属于用自产商品抵顶债务,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而且房地产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要开具发票,物业公司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不需要,不是印花税应税项目。
一、是的。
二、只要符合上述文件定义,即应按照“润滑油”开具发票。
三、只要企业没有故意隐瞒信息,则是否征税,依照主管机关(海关、税务)要求执行即可。
其实,这构成“注册费”;就是说,您支付给了对方10000元“注册费”,扣下2000元(举例而已)的税,但注册费仍然是10000元,只是他要交税2000元。因此,您的“注册费”作为什么现金流量,上述“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一块儿并到里面就可以。
直接按照实际需要缴纳金额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350
贷:应交税费 350
借:应交税费 350
贷:银行存款 350
这样,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就是350元。
既然属于分公司员工,则上述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分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视员工岗位)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公积金(单位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而定)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