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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建工程土办法建造的平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该转让固定资产,并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开始缴纳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第三条规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由企业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按规定代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37号公告解读直播包税条款的计算中情形二如果不含税金额是90万,各项税款是10万。100万是含税金额的话,那么100万计入成本即可。
如果100万作为你的整个成本的话,你希望能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话,那么就需要将整个100万计入成本。
【解答】您好!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计入销售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提成计入工资总额纳税。如果要避税,尽可能让业务员在销售时,取得合法票据报销,这样既可以减少业务员的个税,有避免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报销问题。
正确的账务处理:
提成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目前并没有文件明确购买方须在开具发票时填写电话号码,只规定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解答】您好!不知道贵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是什么服务,也不知客户在境外发生什么费用,所以不知如何答复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又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取得的境外的凭证,原则上可以入账列支,只有当税务机关有疑义时,在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 该房产要无偿移交国资委下属的公司,属于与贵公司相关的划拨行为,与A或者M或者B无关,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办理移交手续,另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出资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也就是俗称的“地随房走”,则贵公司应一并办理土地以及房屋的过户手续,并交纳契税和印花税。
2、 另外,B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B公司挂账应付账款,对应贵公司的应收账款,但贵公司没有作应收账款处理,而是直接收回了资产,贵公司与B公司债权债务信息不对称,需要双方进一步深入沟通,才可以做进一步的筹划。
3、 如果贵公司不进行房产收回,也不属于债权转股权的行为,属于股权的二次转让。按照转让价即公允价即借:长期股权投资——B 贷:长期股权投资——A,并将相应的房屋产权转移到B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不动产,需要交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4、 建议贵公司理清与A、M的股权关系以及债权关系,做好债权债务的函证,相关产权的移交事宜,在以上关系明朗的情况下,在进行方案的策划。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法的规定,支付个人所得方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专家咨询费,你们按20%代扣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税法规定的。如果对方不是个人,而是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则贵司向他们支付咨询费,无须代扣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该清单为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对纸张无特别要求。
你可能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两个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是否视同销售关键在于是否“用于销售”。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如果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移送货物的一方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一般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接收方即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
贵司可根据自己的运作模式判定是否属于视同销售,如不属于,则货物地理位置的改变,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贵公司第一季度按一般纳税人交的所得税,交多了,下一季度预交时抵顶就可以了或年末汇算清缴时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