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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进料深加工。
对于社保局来说,本年的该员工的社保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该员工全年工资总额上报社保局后,由社保局确定的该员工本年度的应交社保基数。现在每月申报个调税时要相应填写社保和公积金的个人扣缴部分,其实就是社保和税务可以掌握员工工资总额和交社保情况。所以,一旦社保局有稽查,是可以查到企业未按工资总额给员工交社保,有社保风险,一旦查到,企业要替员工补交社保缺额部分。
(1)出售商品约定先付定金的,当收到定金时是否要申报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呢?还是等到发出时交呢?定金是否可以参照税法中预收款的规定处理?但是定金的实质和预收款不一样,定金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两者在税法上是否可以等同视之并处理呢?
答:定金的形成肯定是基于一定的销售合同产生的,对方支付定金事实上就是支付预付款,定金本质上就是预付款的一种形式;定金在违约条件时法律责任更明确。
收到定金时,未达到发生纳税义务时间。收到的定金可以参照预收账款的规定处理,虽然两者的法律实质上并不一样,当然还要结合合同条款中确定的付款日期及如何付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如果卖方违约了,返还2倍定金又该如何处理呢?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终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向)的定金性质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违约支出,不需要取得流转税发票,但是必须取得由收取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是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证明、收款方开具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相关票据税前扣除。
卖方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预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3)如果买方违约了,卖方不返还定金,该定金该如何处理?视同商品销售确认收入还是属于营业外收入呢?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终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双向)的定金性质的违约金不是价外费用,也不属于征收流转税范围,应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继续执行,没收的定金相当于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记入商品销售收入。依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可以计入处置成本。
您好,建议您从这些角度理清一下情况:老板为什么会不重视财务?老板不重视的是财务部门还是财务管理?您觉得财务部门可以贡献哪些老板应该重视的价值?
两家公司同一个法人,即使没有股权关系也属于关联企业。注意的问题是两家公司的交易会被定义为关联交易,需要注意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税费。如果两家企业都是中国企业,其他方面问题不大。
不一定一致,与贸易中价格约定有关,海关完税价格一般是到岸价,有可能存在不一致,只要是真实的,没有涉税风险。
收入和成本是直接相关的,属于变动费用,增幅一致的话,比如收入增长20%,成本也增长20%,要具体分析原因,如果是产品结构、售价等都没有变化的,只能说也是正常的,要具体分析结构和因素,主要看销售成本率是高了还是低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劳务报酬是按次征收,如果每次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拓展训练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计提时
借:管理(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拓展训练是一项旨在协助企业提升员工核心价值的训练过程,是体验式的学习过程,它是对正统教育的一次全面提炼和综合补充。为此,企业开展的拓展训练属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活动的范畴,单位职工参加户外拓展训练的培训费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评审、论证开会所发生的会议费、餐费和房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据实分项目开具,会议费、餐费和房费记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差旅费”。
对于专家的路费、住宿费、餐费可按实际取得的车票、住宿和餐费记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所有的关于项目专家评审、论证会的日程计划等资料都要作为附件留存备查,以证明业务支出的真实性。不能将费用统一开具为“会议费”,而应该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据实分项目开具会议费、餐费和房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真实支出,可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