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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五条(二)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2016年4月30日之前买的一块土地于2016年9月卖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算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
实质上属于以等额还款方式向融资 公司贷款。账务处理可适当简化,
具体如下:
1.租赁开始日,向融资公司出售资产:借: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贷: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
支付租金时: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1.计提融资租赁资产的折旧:借: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贷:累计折旧
2.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期满时:借:固定资产——在用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固定资产
您好,
预付卡总局规定是属于不征税的发票,拿到预付卡即代币券,实际上相当于钱,把钱给职工相当于给职工发工资,所以要代扣个人所得税,既然是工资,扣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的。
盈余公积的计提有这么几种情况
1、盈余公积的计提,以前年度无亏损,当年也无亏损,则计提基数是当年净利润;
2、当年有亏损时,不计提盈余公积;
3、以前年度有亏损,先用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不足弥补的,不计提;
4、以前年度有亏损,用当年实现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弥补亏损后尚有多余,则剩下的部分做为基数计提盈余公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贵公司“2016年以前买的一块土地于2016年9月卖了”,增值税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专家提示:政策中规定的“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需提供取得土地使用取得时的合法票据,如营业税发票等。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因此,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筑工程甲乙方之间有纠纷,已经有三年了,甲方把款能否直接付到劳务对手里,需要啥手续”。乙公司为甲方建筑服务,乙方为收款方和开具发票方。甲公司与劳动者无直接劳务关系,乙方与劳务者存在劳务关系,因此,甲方把工程款不能直接付到劳动者手里,除非乙方授权。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乙方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向甲方开具发票,劳动者不能直接向甲方开具发票。
你好,
土方,如果是动了土,应该找建筑,如果是摆在地上运输,即运输;垃圾清运,看实际上做了什么,如果仅仅是运就选择运输,如果不仅运输,还把它处置掉了,即垃圾处置,应该是劳务加工修理费里的。怎么选择,应该看相关事情本质是干了什么。
需要先根据税收协定确定该外籍顾问是否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来判断是否有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若有,按照您的描述需要以包税(包个税)的商务合同条款计算服务费金额,即把服务费换算成含税金额进行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提示:个人私车公用维修费不能在你公司税前扣除和抵扣,只能抵扣汽油、过桥费、停车费进项,并就这些费用税前扣除。个人出租车辆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目前各省地税局大多出台本省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明确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意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不是预缴。建议你公司及时咨询主管地税部门,了解本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稽查局要求你公司按20%补缴个人所得税作法是错误的。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解答】您好!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以及便于用工管理。
从税收的角度,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管理人员不得劳务派遣,只要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可以通过劳务公司开资,而企业只能以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选择差额纳税依5%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税率6%,选择差额纳税依5%的征收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因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海水淡化增值税税率为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