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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列举了五种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交易安排类型:(一)滥用税收优惠;(二)滥用税收协定;(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四)利用避税港避税;(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根据上述规定,您描述的问题如果具有不合理的商业目的,税务机关要进行纳税调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营改增后,纳税人发生的人工费,不论是企业在职职工工资还是劳务派遣人工费,增值税均不能按进项税相关政策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因此,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也就是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资产损失,贵公司的个人借款现以无法收回,原因是调离,不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资产损失,会计上经企业董事会等部门及主管人员批准后可以作为坏账处理或计入营业外支出,但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您好,您是想要问如何处理,还是有其他的问题,还请补充细节,谢谢!
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政策上采取列举方式确定商品混凝土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未列举水稳料,因此,水稳料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证监会IPO发审相关规则,IPO申报企业财务数据有效期为“6 +1”,即正常情况财务数据有效期是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期1个月。过了6月,必须更新审计报告和财务数据。
答:更改合同,继续到税务机关备案,如确实无法收汇,按坏帐处理!
答:兹举一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3〕25号)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及资金来源,均为社会保险费纳费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须按实际用工情况,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税务机关对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属地征收。
对来我市施工异地施工用人单位,如已在参保地全员参保并且无临时雇工的,可凭缴费凭证、单位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经市地税机关核准后,不再征收该工程项目的社会保险费。
建筑工程项目有临时雇工情形且施工用人单位不能如实提供工资情况的,地税机关对施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定率征收。对在参保地已缴纳的部分费款,由施工单位开具建筑结算发票时,出具已在原参保地缴纳保费的缴费凭证,经市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缴费凭证原件上加盖“本缴款书社保费已抵扣”的印章,可从应纳保费中予以扣除。
三、征收比例和险种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考虑建筑施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变动因素多、波动大的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种费率、工程造价、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保率等情况测算计取,标准为建设工程总造价的 2%。
东港市辽宁省下辖县级市,看来是相应规定的,不过该文件也强调在属地已缴纳的,在异地不用缴纳,即费不重征。
【解答】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根据细则的规定,对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进行了分类列举和明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举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仍然属于注释所列举的农业产品,也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们自己种植水稻,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注意:只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由公司提供种子种苗及技术,基地、农户进行种植,公司负责包销产品。这种经营方式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会计核算:按生产企业的核算方式进行会计核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所以,预缴增值税时,地税附加也要缴纳,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
这个扣除标准是根据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标准来确定的,只要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发放标准没有变化,执行标准就不会有变化。据我所知,青岛当地的标准应该没有变化。保险起见,打当地12366再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