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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负率是个动态值,不同年度不同地区有所不同。提供指标供参考: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1.50%;增值税税负率4%。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贵公司职工自己承担全部社保费,比如月工资8000元,社保费单位部分800元.个人部分2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依据上述政策只能扣除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个人负担的单位应缴统筹部分不能扣除。
二、补交上半年社保费公司部分7000元,个人部分3000元,同样是员工自己全部承担,申报个税时,扣除的保险填报个人承担的部分。专家建议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申报更正”回到所属月份扣除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贵公司和一家供应商签定了采合同,其中有药品采购,此供应商无法提供药品的发票,委托另一家药店给开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公司取得的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专家建议:一是取消此项业务,税收风险极大;二是不要发票,此项业务增值税不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不扣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注册一家外贸企业,但由于资本金还未到位,银行这边也没完全搞定等问题,导致其目前没有可以流动的资金。但期间会产生一些费用,如办公室租赁费,去各部门办理执照等产生的费用,办公用品的采购费等一些前期费用”。注册一家外贸企业,尽管资本金还未到位,但已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和独立的纳税人,其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其核算,并取得抬头开具给新设的外贸企业发票等合法合规票据。专家建议:新设立的外贸公司可以向母公司或其他企业、个人,以借款方式借入资金,用于公司所发生的前期相关费用,以后资本金到位再归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贵公司全额开票和差额开票的税率选错,如果当月开具的将错票收回直接作废,重新开具;如果已经跨月开具的,按上述政策开具红字发票后,按正确规定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出口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是的,国内关联企业也需要进行关联关系申报。
【解答】您好!分公司注销时首先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清缴分公司在当地应缴纳的各税。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所有对外的债权债务均应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在注销时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清算,并接收其资产、债权和债务。通过清算形成清算报表,确认盈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总公司以清算报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总公司按合并报表的方式,以其净资产(亏损额)与总公司账面的拨款相抵并确认亏损。同时将应承接的债权债务并入总公司账。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公司给个人一笔装修补偿款,个人可以去税务局给我公司开这笔装修补偿款的发票吗?如果不能开,只有收据,我们能够根据合同所得税前扣除吗?”。一是个人笔装修支出属于个人应承担的费用,不能开具发票在企业成本费用列支;二是只有收据,公司不能够根据合同所得税前扣除。专家建议:根据业务性和个人的身份进行处理。公司给个人一笔装修补偿款,是什么原因给予的补偿,是否与生产经营相关;个人是否为公司职工,补偿款是否与其任职受雇相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一个公司成立后,没有实际经营,股东没有投入资金,现在需要注销公司,没有实收资本的企业注销有问题吗?”。由于没有实际经营,税收上不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如公司无房产无土地也不涉及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如果未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金缴纳期限,工商注销业务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贵公司由于研发项目终止,尾款未支付对方,此案件判决我们败诉,尾款未取得相关发票不得列入开发费用加以扣除和税前列支;赔偿费不属于开发费用范围,也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依据合同及对方收据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因此,对方单位走逃了,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将作失控票处理,系统提示税务机关启动协查程序,也要购方进项税额转出。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