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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企业只有在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以开始资本化,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
1. 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由于购买土地的手续中,缴纳出让金办理手续后,土地使用权便可以使用了,不符合第三条要求,原则上将利息费用计入无形资产非常勉强。
这个应该没有办法代开发票,因为收到红包的自然人,数量大且没有办法确定具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关于这部分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天津国税的规定可以参照。
天津国税局《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第二条要求:网络电商平台给顾客(个人)的促销代金券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问题,网络电商平台支付给顾客的促销代金券支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1.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2.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3.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4.涉及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还应该有相关的证明资料。
除纳税人按规定上报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各税种申报表外,税务机关要调取纳税人资料,必须出具相关文书,否则,可以拒绝。
您好,
1、资源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在某些情况下,可由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代为扣缴税款
3、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
4计税依据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5期限规定
1.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指的是合同、应收账款明细账及发票复印件
小编传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每个房产证单独计算对应并入的土地价值,按照建筑面积所占比例确认。
1、修订准则第八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方法分别有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万
购入固定资产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1000万(假设不考虑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1000万
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借:管理费用 1000/10/12 贷:累计折旧 1000/10/12
确认收入 借:递延收益 200/10/12 贷:营业外收入200/10/12
净额法: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递延收益 200万
购设备 借:固定资产 10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同时: 借:递延收益 200万 贷:固定资产 200 万
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1000-200)/10/12 贷:累计折旧 800/10/12
当会计记账于税务不一致,应该年末做税务调整。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 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财政,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3、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新的准则提供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供企业选择。
(1)总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
(2)净额法:将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所形成的长期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判断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还是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
(1)总额法:当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全部计入“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的期间,采用合理的方法摊销递延收益,同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2)净额法: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由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不会形成长期资产,所以采用净额法时不会冲减相关资产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八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以上规定,除去“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外,其他项目均属于扣缴义务人的法定扣缴申报义务。向自然人支付租赁所得,即使取得代开的租赁发票,也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已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并不能成为其免除扣缴义务的理由,开票金额1.5%-2.5%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代征协议预征的税款,是税务机关的一种管理手段,并非履行的扣缴义务,二者并不能互相代替。
对这一问题,有的地方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4号)第三条“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二项指出: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解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的各项代扣代缴税款(包含个税、境外付款的增值税等)的手续费返还,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并入取得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贵公司2012年至2016年企业年金未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六 条规定,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因此,自2016年12月24日起,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免收租金不需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即使视同销售,也不能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者其他业务支出,缴纳增值税的科目应该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解答】您好!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方需向借款方开具利息增值税普通发票,银行可依委托方要求向其开具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