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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贵公司员工在项目上的餐费补助,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专家提示:不能以个人发票报销的方式发放。
一、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因此,贵公司为营改增企业,本年无一般计税收入,管理费用产生的进项税可以认证抵扣,在未取得收入情况下作留抵税额处理。只是税务机关可能通过评估系统评估贵公司纳税异常,建议公司做好对上述业务说明的相关准备资料。
二、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办发〔2017〕42号规定,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因此,贵公司必须将60%部分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以不符资金凭证及工会收取款项票据,在税前扣除,而不是企业在费用中直接列支。拨付到工会账户后,是否全部支出,与公司企业所得税核算无关。
您好,您所问的工作交接是指财务人员离职入职的交接,还是工作接替的内容,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若未能回答您的问题,可进行追问,谢谢!
税务会计工作内容可从不同时间阶段来划分如下。
1.月初的工作内容
首先进行网上申报,按不同税种分别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国税和地税的网上申报,并打印出报表;
接着,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余额划转税款,进入纳税科目;
第三,到税务机构进行税款缴纳,取回完税凭证,报送相关报表;
第四,根据完税凭证编制税款缴纳的记账凭证,完成上月的税务处理工作。
2.月中的工作内容
(1)每天根据所发生的涉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在“应交税费”明细账上登记。
(2)做好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验收、保管工作。
(3)做好退税和减免税办理工作。
(4)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征管员做好对本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主动做好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纳税情况汇报等工作。
(5)做好相关新税收政策的学习。
(6)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7)做好税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8)做好其他特殊工作。如税务变更登记、税务大检查等等。
3.月末的工作内容
(1)做好“应交税费”科目的总分类账登记工作,并与明细账进行核对,进行月度结转,将各相关科目结出余额。
(2)将开出的各种发票进行汇总,编制发票使用汇总表。
(3)将收到的各种发票重新进行检查,编制发票取得汇总表,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确认。
(4)编制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检查空白发票的库存数。
(5)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预缴税款的业务。
(6)对检查出来需要调整的账项,按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4.年末应处理的工作内容
(1)汇算清缴。对全年的涉税业务进行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账项按税法进行调整。该补交的税款补交。
(2)编制并上报各种税务年报,并进行网上申报。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务年检工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54号 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因此,公司给外籍个人租房发生的中介费用不属于个税的免税范围;外籍员工在青子女上学的班车费用不属于子女教育费免税范畴。
【解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因此,如果是代理,则实际承运人的发票应当直接开给货运委托人,你们收取的代理费单独开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分红收入,本身性质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
自然人股东需要分红此投资收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贵公司发生的未破产企业的预付货款,诉讼赢了也无法收回的,会计上根据会计相关规定计提坏账准备或作损失处理,但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上述政策规定,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贵公司所述“实收资本转出”并不是企业减资,而是实际收到的注册资本适用范围问题。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用于经营所需的资金。公司将资金用于其他公司项目合作或进行长期投资,均属于正常经营,税收对此不做限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即可。
【解答】您好!您公司保安业务外包,开劳务费发票入账。这部分劳务人员的工资不属于您公司的费用,应由劳务公司负责。所以年度应付职工薪酬不包含这部分外包劳务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因此,除应予以资本化支出以外支出外,会计上“管理费用——开办费”。
二、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因此,会计上将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计入“管理费用”,税收上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分期摊入“管理费用”,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已交个人所得税,企业还需要代扣代缴一次性劳务所得税吗”。此项业务各地政策有差异,有的地区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后,企业不再代扣个人所得税;有的地区还需不扣个人所得税,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建议贵公司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专家建议:贵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可以将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再新设立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