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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不合理;顶多相当于给这位股东涨工资、发福利了。事实上,给员工(包括股东)发多少工资、福利,可由公司自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自然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因公用车”且“公司抬头”,可以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非对方属于自然人或者适用免征增值税情形(这种情形,也可要求放弃免税而开具专票,就看市场上哪一方比较强势了)。
借:银行存款 9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万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在建工程
借:销售费用 2万
贷:银行存款 2万
主营业务成本通常核算与产品或者劳务直接相关的支出。如上所述,虽然“常年在外面跑”,但与哪一件产品、哪一项劳务通常没有直接关联,所以通常不作为主营业务成本;而是计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科目。
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上述会议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更加准确一些。
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3号)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性福利。
(二)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性福利。
(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国税函〔2009〕3号”关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也进行了列举,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增值税在实施条例中明确需要代扣代缴,但细则还没出来。没有其他的了。
个税按照工资+个人负担部分社保+公寓租金来计算(公寓租金按非现金形式的经济利益计入个税计算),不能享受加计扣除部分,只能减除基本费用5000。公司可以计入福利费核算。
183天是在华逗留时间,超过183天应按照无住所税收居民,就全球收入在中国境内纳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他一定是要真实的研发活动,起码你要先做企业的自主的立项,然后才对应的发生相关的人员,材料等等这些费用才能做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
你如果是一个初创的,刚是在筹备期的企业,你还没有建立好呢,你是真的进行了研发吗?如果你进行了研发,确实有研发的立项也是属于按项目来进行的归集,那就可以。所以首先要确认一下你的真实性。
这个时间点来源于《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生效日期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自主就业”这一安置方式(此前是“自主择业”,主要针对军官;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多为“安排工作”或“回乡生产”)。
也就是说,“自主就业”这一法定安置方式,是从2011年11月1日起才正式确立的。在此之前退役的士兵,法律上不称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而是“自谋职业”或“回乡务农”“安排工作”等其他类别。
因此: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必须是“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这就天然限定了必须是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人员。
至于2023年8月这个日期,可能是这个时间点后税务系统加强了数据比对,发现前期申报可能存在对象不符的情况,因此要求自查。这个您再和税务部门确认一下原因。
文件全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文件第五条明确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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