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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由您公司就“现金”及“其他利益”(旅游)一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既然“独立核算、独立缴纳”,则分公司员工的“工资和社保”,理应入账于分公司。若分公司员工给总公司干活,总公司给钱,可按照劳务派遣服务进行操作。
这个没有固定的金额限制,主要你需要注意就是价格公允,也就是能讲出来定价的依据。
比如我觉得客户找您是5000,这里包含了您的利润了,对客户来讲他认可5000就是市场价,那我觉得您可以低于5000委托给关联方,这样你就是转了一个差价,也是合理的。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主要来源于各地制定的具体政策;这儿我大致讲讲基本原则:
一、保障房不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保障房,通常在相应棚户区改造的文件里会有明确)。
二、其他房屋,若收到与转让房地产相应的预收款,皆应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般如同个人所得税月度申报,次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
具体情况建议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注意:此处之“分”,不是合伙人把钱拿走,是“分开”、“区分”的意思)后税”的原则。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是任何所得税纳税人,而以其“合伙人”作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相应应得部分就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公司、组织等,就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个人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收到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咱们先举例来说吧:比如员工工资10000元,您扣了他300元个人所得税,实际打到他账户上9700元;员工会不会说您还欠他300元工资呢?我想不会,他的10000元工资已经到手,而他需要去税务局交300元个税(这是他的支出),您只是帮他的忙而已。
这儿也是一样,比如您支付10600元服务费,扣了1600元的税,实际打到对方银行账户上9000元;但您已经不欠他们了。事实上,代扣代缴只是一种征收方式,您可以理解为:您付给对方10600元,对方自己去交1600元;只是您派人给对方帮了个忙而已。
也就是说,您上述情形,“经营活动支付现金”10600元。
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同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未来使用可以成本费用科目税前扣除。
后者,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不是现代服务。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这个吸烟室如果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如果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可以计入成本费用,我理解属于福利性质,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科目。
一、应当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鉴于实务中的“偶然所得”纳税人的人数众多且身份信息不容易取得的实际情况,扣缴义务人可以去税务大厅开通偶然所得的“汇总申报”,然后通过“汇总申报”的形式直接申报偶然所得的金额以及扣缴的税额,就不需要个人的身份信息了。
房产税和是否有收入无关,只要有房产自用或出租就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