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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贷款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贷款利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模具图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因此,用荞麦加工苦荞茶,既不属于免税的初级农产品,也不是农产品,应按货物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7%。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写的‘’厨房用品‘’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这种发票还有效吗?”,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应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非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清单格式目前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要求。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属于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使用。
【解答】您好!营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相关规定,在不同的行业开始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将鉴证咨询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名称写的‘’厨房用品‘’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这种发票还有效吗?”,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应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如果非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清单格式目前税务部门尚无明确要求。贵公司取得的发票如果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面附的“零销商品登记表”,里面名称是手写的,属于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使用。
【解答】您好!关于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必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以书立合同的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双方都要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预存加油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未实际使用,所以不能直接进费用,应计入预付账款,等实际消费时,凭消费记录进行账务处理。所说的消费记录是指企业持卡到加油站加油时保留提货小票,或持加油卡到加油站系统查消费记录。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从您的描述判断您的问题应该是“政策性的搬迁问题收入” 问题,对吗?
1、以前政策免征营业税,现在是不是就免增值税;
目前对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税务机关解释答复如下:如湖北省国税局解答,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缴增值税。北京市国税局解答,企业的房产被拆迁,获得了另一处的房产补偿和一部分现金补偿,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拆迁收入抵减完旧资产余值、拆迁费用和新购资产后的余额入资本公积,怎么理解?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一)企业合并。(二)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所以,搬迁补偿结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在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这部分资本公积对应的所得税也冲减资本公积,不计入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其中,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税务上的搬迁所得计算并不扣除新购建资产的相关资本性支出;
注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要扣除对“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款。税务上计算的搬迁所得一般应大于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税务上的搬迁所得对应的当期所得税支出应区分为两部分:对应于会计上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的,会计处理冲减资本公积;对应于会计上计入递延收益(对新购建资产的资本性支出给予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部分,应当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损益;另一方面,该项税会差异将会形成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作为负债的递延收益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在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局尚未出台对在技术开发中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上述业务印花税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缴纳。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 )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一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解答】您好!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因此,滴滴平台把钱返给司机的时候,应该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
滴滴打车平台如果说是共享经济,通过平台把司机和客户链接起来,司机通过平台联系到了乘客,发生关系的是司机和乘客,而滴滴打车平台收取的是服务费;如果把司机看做是公司雇佣的,以公司的名义为乘客提供服务,公司作为服务主体,滴滴打车平台支付给司机的钱,是工资或者劳务报酬。在税收实践中很难把握,目前对这些新生事物,没有具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