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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这种情况,一般要经常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找负责人去追问处理情况。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个人股东C把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给香港居民D,应对个人股东C征收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政策依据】
1、《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2、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3、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提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来贴花,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如果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并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应当按照查账征收方式。否则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应税所得率
或 = 成本费用支出额 / ( 1- 应税所得率) * 应税所得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外贸企业做进料加工复出口(保税进口),
(1)是否只能按委托加工的方式操作?然后,收到成品(可退税产品)后出口,再按正常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方式申请退税?对吗?
答: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方式出口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另一种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出口。
A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的出口货物,加工费和原材料应分别计算退税,其中加工费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果是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的,一般情况下,进料是全额保税的,其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国内企业开具的加工费金额。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4条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B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作价加工出口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以作价销售方式的,经海关批准在国内销售的进口保税料件不视为进料加工,应比照一般贸易委托加工公式,将保税料件国内作价销售的成本并入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中计算。
(2)如果外贸企业不是保税进口,或者是国内采购,然后委托加工再出口,是否必须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
答:外贸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生产厂加工后出口,其退税操作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3)如果外贸企业保税进口,结果却用于内销了,该怎么处理?补缴进口税费,依照一般贸易处理吗?
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5号印发)
第七条 对不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后,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第八条 对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按下列规定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核销手续:
(一)如经营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核销期内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的核销手续。
(二)如经营企业不能按期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同时按进口料件案值处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方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
(4)以上三个小问分别涉及的相关法条,政策是如何的?
答:已在上述三小问中列出,请参考。
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抵扣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而且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因此,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销项税。
即房地产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货物等留下的进项留底税额,可以抵扣房地产销售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本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答】您好!从您描述的问题判断企业资本结构如下:实收资本增加到100万元,而原法人80%,比原来少了19万元;而新股东投资80万元,其中1万元做实收资本,79万元做了资本公积,占股份却是20%,1万元占股份20%。
实际上是原股东转让了部分股权给新股东。对原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所以,转让是给股东另外一家公司价格偏低会受影响,不属于股权偏低但是有正当理由。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公司自有车辆需要处理,公司可以自行开据车辆的买卖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担心的问题反应了你们企业管理不规范问题。
首先您应该在您的工作范围内工作,超出工作可能存在范围的,又不是您经手的业务,以您的名义报销,检查是肯定要提出质疑,另外应该从您经手的具体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合理来判断是否有问题。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提到问题实际中确实有,差旅费是按日计算的,而租房子是按月、季或年计算的,实际工作中无法分清。外地办事处发生的费用,如:餐费、交通费、租赁公室、物业费以及员工租房的费用等账务处理如下:
餐费计入业务招待费
交通开支及出差费可以计入差旅费
租办公室的房租费入“管理费用-房租费”
物业管理开支入“管理费用-物业费”
为员工租房的费用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建议】建议考虑租办公室,然后出差人员在办公室住。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答:自动四舍五入了,仔细看的话您会发现第二行数据在修改单位之前是144,995 而修改单位之后是150
【解答】您好!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核定所得率办法征收,根据第九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所以您公司的100万元是生产经营的总收入吗?如果是的话,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7%=7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7万元×30%-9750=11250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