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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个人轿车租赁给单位,签租赁合同后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税率是3%。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因此,员工将自有车辆出租给企业并定期收取租赁费,不属于文件中取得工资的服务,因此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可向主 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汽车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税率为17%。一般 纳税人按照17%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税率除了17%,还有11%、6%和零税率,另外3%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仅供参考,具体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公司的搬迁如果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的规定,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六条,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
第八条,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您企业取得补偿收入为2000万,如果涉及到搬迁支出,可以从补偿收入里减除,剩下的余额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所以您企业买地建厂属于新购资产,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实体法从旧 程序法从新的原则,应该按13的税率开具。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是指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可以,建筑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有效的凭证,房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话,是可以用来抵扣的。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答:在没有转入无形资产之前是不可以摊销的。资本化时很慎重的,如果不符合准则规定的条件,是不能够资本化应费用化。
【解答】您好!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判断,应该是您公司买了地、建了度假村,现在地皮和建筑物都有房产证了,对吧?买地时应计入无形资产,建度假村时发生的各种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现在完工了,应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房屋。房屋完工应有竣工证明,转入固定资产-房屋时应依据房屋竣工证明。不需要缴纳什么税。
但房屋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企业从购买土地是就缴纳土地使用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B公司应开具现代服务-企业现代服务内容的增值税发票。税率为6%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在进料加工中,经营单位对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出来的成品拥有所有权,不必非得出口给指定的外方。而来料加工是由外商免费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生产加工的产品完全归外商所有,由外商支配。
答:外购的商品出售,无论是否开票都应该做收入和计算销项税,和正常的出售一样处理。和你有没有进项是无关的。
【解答】您好!36号文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明确了两种统借统还的类型:
(一)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作为统借方
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二)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作为统借方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签署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入的利息,可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如果集团下一家子公司有借款需求通过集团向银行借款,再通过集团向银行还款,这种可不可以算作统借统还业务享受免税待遇?
这种情况只要符合上述规定进行业务处理,就可以按统借统还的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建议】统借统还注意以下问题:
1、由于统借方只有一个,因此必须是统借方直接与借款方签署合同。
2、资金来源,是来自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发债募集。
3、明确支付利息的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率,不得加息,是一个必备的条件。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外购的商品用于捐赠不是视同销售,而是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哪类型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