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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关于政府强制绿标车报废,给予一部分残值补贴”。公司取得上述政府残值补贴会计上应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此项政府补助属于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报废前收到,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如果报废后收到,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按新准则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此项补助属于政府无偿补助,不属于开具发票范围,不开具发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购买保本非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怎么进行会计处理?”。企业购买保本非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如果贵公司随时准则出售,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如果理财为债券,借: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不属于上述的其他情况,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把退回去的144盒开红字发票冲减库存。
如果按对方的方法处理,应付账款11000元应转入营业外收入,而退回的144盒无法减少库存商品,使企业库存商品与实际不符存在涉税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公告:
第一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种情况: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四种情况: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普通发票:
在总局层面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参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专门出台公告规定了接受发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处理程序:
1.接受发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接受发票方凭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开票方索取该份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应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交予接受发票方。
3.若接受发票方丢失的发票为单联发票的,由开票方重新开具发票给接受发票方,重开时须备注说明原遗失的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票金额等内容,并将接受发票方作废声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作为重开发票的依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票方申请要求其出具曾于xx年xx月xx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并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发票号码、发票编码、购货或服务的单价、采购数量、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开票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对于接受发票方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形规定:接受发票方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票方依据接受发票方提供的报刊登载原件、接收发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与发票金额相同的红字发票冲抵原发票,然后再开具金额相同的发票。开具方开具红字发票需验旧核销。
丢失普通发票总结:
各地税务管理机关在对普通发票遗失管理上略有不同,有的地方规定以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发票复印件即可入账,而有的地方规定要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新发票,而有的地方规定只要重开新发票即可。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了丢失发票的情形,需要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来办理。
总结下来,纳税人如果遗失了普通发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来办理:
1.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开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单价、数量、开票金额等。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接受发票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开票方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字样并加盖公章,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实行电子发票的,由开票方按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加盖开票方公章作为入账凭证;
4.纳税人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5.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所以,您单位对于丢失的发票,应该按照发票种类进行上述处理,然后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回复仅供参考)
既然有房地产开发的立项,说明贵司应当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预售期间收到的预售款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但是此时由于并未到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述预收款仅需要预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房产税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国税发[2003]89号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8]24号
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 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4、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5、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6、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字[1995]48号
7、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8]24号
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九十四号)
第八条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九条车辆购置税的免税、减税,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四)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仅供参考)
您好,您想要了解母子公司注销时应该提交的税务方面的文件,还是关于母子公司注销时税收方面的规定?仅就个人理解,列举文件规定如下,供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企业注销前需要清理的事项清单(仅供参考)
(1)违法违章信息(到违法违章信息所在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清理)
(2)出口退(免)税清算(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的所属税源管理部门受理)
(4)缴销防伪税控设备(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核销(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清理)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到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清理)
(7)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清理(到税款征收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8)纳税人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的清理(到税款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9)纳税人欠缴社保费的清理(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0)发票缴销(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1)缴纳社保费单位缴费人减员(减剩法定代表人)清理(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主管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
(12)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到税收票证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3)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到未办结事项所在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4)注销前最后一期(包括注销当月)各税种期税的申报(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税种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5)注销前财务报表报送(电子税务局办理或到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16)注销前企业所得税清算(到企业所得税所属主管国税/地税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受理)
【解答】您好!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备的各种资产。存货是上市公司流动资产中重要的项目。它所占的金额通常占流动资产的大部分,一般可达到流动资产金额的50%~80%。但存货是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差的一种。存货过多,会影响上市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利润的可靠性;存货过少,又会影响公司的销售。因此,为了提高公司效益,满足销货的需要,必须确定一个合理的存货量。
税负率是所交的税占收入的比率。它是衡量一个单位的上交税收的承担比率。各行业、各个企业税负率不是固定的,税务机关一般设定税收的预警税负率,批发企业的所得税负率 一般1%,但这不是绝对的。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费用支出所取得的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此项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你单位租赁房子,如果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保证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在租赁期内,开房主名头的水电费发票应该认定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首先请描述甲项目预提费用是什么费用,该费用是为那个项目而发生的,甲乙两个项目是什么关系?为什么乙项目付款?然后按照经济业务来进行账务处理。欢迎您描述清楚后,再为您解答,好吗?
【解答】您好!ROT项目即“改建-运营-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ROT有时也看作“BOT+TOT”,主要适用于改建、扩建的存量项目。这是一种新型的模式,具体的投资报酬率和经营成本现在没有固定的比率参照,一般在企业投资时按照投资目标测算要达到多少比率。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