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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因关联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需要清算。对关联公司的委托贷款已确人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些损失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一、公司因关联公司无法继续经营需要清算,对关联公司的委托贷款已确人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因此,贵公司对关联公司的委托贷款已确人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准予税前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没有业主批复的计量”的概念没有说清楚什么意思。“收入的判断”应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是否确认收入记账;根据增值税条例、企业所得法及相关规定判断是否确认收入纳税。
如果方便请把具体业务描述清楚,答复才会正确,您看可以吗?
转口贸易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转口贸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判断转口贸易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境内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如果转口贸易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均不在中国境内,所以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若转口贸易的货物不涉及境内税收,因此,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若转口贸易行为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就要缴纳增值税;若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不在我国境内,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因此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和附表中体现这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请问一下支付工程款 但是 发票没收到呢 怎么做账阿?”,会计处理,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小编传话:
首先需要明确这时分析的对象是人。而且把人作为投资进行分析。这时,费用和薪资福利奖金等等一起,都成为了投资的一部分。分析的目标自然也就是评价对一个个具体的人的投资的效率高低,对低效的投资可以提出建议改进,高效的投资可以作为标杆,贡献经验。也可以分析对人的每一项支出的变化,评估这些变化带来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因此,建筑拆除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简易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解答】相关政策依据?(税务检查,要求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如果当年未取得有效凭证而暂估入账的不可以在当年所得税申报时税前列支。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1)如果入境超过90天(183天有协定)境内外支付的工资都缴税;不足90天(183天)境外支付境内负担的也要缴个税;
2)按照代垫工资做。不能按劳务咨询,业务完全不同。这样做不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参考《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要求。
3)按代垫工资走,仅缴个税。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资金转账的问题对吗?贷款的主体应该是你们公司吧,然后贷款直接拨付给了施工单位?现在施工单位换了,贷款要回来了吗?如果只是单纯的账务处理应该转换明细核算就可以了。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属于工程营销 提供技术服务 工程每个期间段的费用 材料我就记在材料或者工程款了 现在才开始要有收入 我是记在应收账款是嘛?那其他应付款 年底我该怎么冲呢?”。首先,收入确认分为会计上按会计政策(会计准则)确认收入和按税收政策税收上确认收入。会计上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等五个原则确认,属于劳务的一般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因此,贵公司“现在才开始要有收入”,会计上需要根据上述会计政策确认是否为当期收入,如果为当期收入会计上处理为,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我们公司报销 费用之类比较多 所以我就把所有费用的支付写成其他应付款 报销就直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走了”,“其他应付款”贵公司应按业务实际查明资金“垫付”方,支付时予以转销。
【解答】施工企业一般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不是按开票时间确认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中相关规定如下: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按照上述规定,收入进账并没有虚列,所以不能扣除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你所说的问题如果是房地产企业普通住宅加计20%扣除的问题,则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述两项成本分摊普通做法是按建筑积分摊。按国税发[2009]91号: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合理分配方法可按当地税务机关制定的本地办法执行。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