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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毫无疑问。印花税法明确规定,“营业账簿”印花税,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这儿不需要假设。只要资本公积增加,就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即上述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年度申报当然享受。否则的话,季度享受优惠,年度不享受,那再把税补回来,岂不是相当于“季度”还是没有享受吗?
这儿包括两个方面。
一、对方需要提供发票。虽然税法规定单次500元以下不用发票,但既然是“专家教授”,肯定不止500元吧。
二、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关于这件事情,税法并无禁止。关键在于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合同约定同意转租,那就没有问题。如果合同已经约定不得转租,或者约定不得转租用于酒店经营,那就要履行合约了。
如果您公司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则为“小型微利企业”。(您只提供了“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这个条件是符合的,但其他几个您未提供。)
“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税率,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就是5%(20%*25%)。
事实上,赊销或者分期收款方式,是指发货在先、收款在后;您这个情况并非如此。而既然“生产工期不超过12个月”,则应当执行“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个口径,即于“设备发出之日”全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请您补充一下:针对上述两项费用,您单位具体给对方做了什么事情?(打个比方,您告诉我给对方电脑杀毒,我知道这是“信息技术服务”;您告诉我给对方墙上刷涂料,我知道这是“装修”。具体说说即可。)
这两个问题可以整合回复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租金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因而可以开具发票(5月、2年皆可)。
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方面,可依“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月确认租赁收入即可(但增值税需要开票一次确认,则附加同时确认,印花税于签订合同时发生纳税义务)。
这主要还得看“客户要求”的原因。按照税法文件相关规定,发票红冲事由包括销货退回或者部分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跨期);若非上述理由,则不能红冲(比如发票丢失,可用其他联次代替)。而且,即使符合条件而红冲后重新开具,也是适用当时政策、税率等。
开具增值税普票或者专票都可以,税目选择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