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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描述,应当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认证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补充一句,虽然许多人喜欢用“技术服务”这个名目,但这是个极其笼统的概念,即使真的技术服务,也要细分,比如专业技术服务(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等具体技术服务,而不能笼统地开“技术服务”。
您不必想得太多,就是一共收了多少钱即可。比如说,收了11400元(11300+100),那就是:价10088.50元,税1311.50元。当然,如果收了10100元,那就是:价8938.05元,税1161.95元。总之,收到总钱数,就是含税款项;然而分拆即可(因为属于混合销售,所以一并按照13%)。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此外下列文件还对技术转让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些细节做了规定,这里不再赘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
增值税优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解释为: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享受技术转让的增值税优惠,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十六)项2的规定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我再给您列一组类似文件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啥意思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同为正部级单位,但前者乃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后者则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就是说,对于一项税收政策,一般而言,国家税务总局是没有独立制定权力的,所以通过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文;而后面国家税务总局再发一文,则是对于这项政策的具体实施、执行方面的解释。
您上面这两个文件,就是这个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对于运输业务,于运输服务发生或者完成时确认收入即可。
《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制度》对于计提减值准备,只是要求企业自行判断,并未明确限制何种类型证明材料。也就是说,账务处理层面,只要能够证明确实减值即可。(因为会计是“谨慎性原则”,主要防范高估资产。)
当然,税法层面,什么证明材料也不好用,因为计提减值准备压根就不能税前扣除。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您好,
关于国外公司主体给代表处一般代表(外籍)发放的工资是否需要作为代表处的费用来计算代表处的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CIT),这取决于具体的税法规定和代表处的税务处理方式。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代表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代表处的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可能包括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其中代表处的经费支出额会包括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具体公式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在营改增后,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需要修改,现将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文件印发)第七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印发)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0号)附件6第七条第13项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如果这个代表是中国公民,在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取得的收入都具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义务。发放薪水的公司在境外,其境内的关联公司没有代扣代缴的义务。但是中国公民有在领取薪水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义务。具体计算公式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取得收入是一样的。
如果这个代表不是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按下列公式计算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如果这个代表不是中国公民,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如果这个代表不是中国公民,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时,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如果这个代表不是中国公民,但在中国居住已经连续满6年了,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中国公民的申报口径完全相同。
如果这个代表不是中国公民,但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了,按下文的表述享受外籍人员的特殊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以下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
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价格不公允的情况下,税务有权按合理方法核定计税依据,所以应该按税局核定数据作为申报缴纳印花税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转让价格需要进行股权价值评估,考虑公司资产、盈利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转让价格。故贵公司1元的转让价格需要商榷。
股权转让需要再中国境内缴纳转让相关的利得税(一般情况下为转让利得的10%,回港后可抵扣香港利得税)和印花税万分之五。
既然您提及这个问题,我估计您是一般纳税人吧(否则不用纠结了)。那么,我举个例子,或许您就明白了: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比如商场吧,您从小规模纳税人买了一批衣服(当然开给您的票是1%了),那么,您再卖这批衣服,您认为是适用13%还是1%呢?
道理一样的,适用什么税率或者征收率,取决于销售方,与上游供货方无关。一般纳税人租赁(当然包括转租,就如商场卖衣服和厂家卖衣服一样,都是卖衣服)不动产,适用9%增值税税率。另外,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转租方无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