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只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代开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违反相关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 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均为虚开发票,即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4号)的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解答】您好!如果您发票已经开出去了,也不想要回来了,只要税率没有错就可以。你现在不是选错了么,去商品编码里再去修改,不要在开票选择时修改。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该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现有方式开票。如果贵公司业务属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鲁财综[2010]162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该生产企业的当期免抵税额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当期免抵税额反映为《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
对于以上反映的“金三之前,上海是不执行该规定的……”问题,建议及时与您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沟通,以免产生误解,产生涉税风险。应该按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有两种方法:一是成本法。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投资企业不确认损益。二是权益法。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被投资企业盈利,投资企业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被投资企业亏损,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需要被投资企业对外公布(或经批准)的会计决算报告。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前期已开发票,后对账时发现单价上涨,该如何处理?在后面的发票中调高单价,还是开具差额发票?”,此项业务如果开具红字发票以及开具差额发票,一是比较麻烦,二是差额开具的发票从政策角度不规范,因此,建议采取在后面的发票中调高单价方法进行解决,不采取开具差额发票方法。
【解答】您好!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不得抵扣,最好的办法认证后再做进项税转出。如果不认证直接做价税合计入账,未认证的进项税抵扣票会产生滞留票,容易被税务机关判定有税收问题被确定为稽查对象。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员工报销费用,从税务的角度,没有金额限制的相关规定,这要看公司自己根据会计则制定的报销规定。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的问题。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按照您描述的方式结算,用合同约定,可以看做是赊销且约定收到汽车厂反馈回的上车数结算,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收到汽车厂反馈的时间发生纳税义务。如果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建议】如果继续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要与对方签合同明确结算时间。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实施条例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税目注释 第一条第四款第五项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如果提供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符合简易征收办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3%的预征率缴纳增值税。
若只是单一提供相关绿化植物的修剪、浇水、施肥等服务项目,不提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则应按照其他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6%。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绿化养护应按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园林绿化工程,营改增后,属于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增值税法定税率11%,若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事绿化工程同时予以养护,应按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所以可以单独签订绿化养护合同。
所以要看你们的具体业务来判断。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