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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在营改增之前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予收帐款等债权债务该怎么处理,税务局稽查让处理”,一是贵公司可能为房地产或建筑安装行业企业;二是税务局稽查让处理是进行税务处理而不是会计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贵公司营改增之前项目预收款项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如果未缴纳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并按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出租方:增值税及附加(老项目简易计税5%、一般计税11%)、房产税(20%)、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元/平方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减各项税费)*20%。可以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承租方:不是纳税人,但可能是税负的承担者。
课程结束后,等bolue处理完以后,好似都是可以回放的,很方便。但我一般都是直播看,主要是能跟老师交流。
目前这种与贷款相关的担保费通常按照支付利息处理,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开发公司付水电费开发公司取得水电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总包施工企业承担水电费是给施工企业开发票还是开收据?”。贵公司此项业务应按转售电业务处理,即公司从电力部门购电后转手给施工企业,贵公司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规定,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简化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制定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因此,税务机关会逐步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行网上报验。实行电子报验后,贵公司2016年之前的合同还能不能开具外管证,从目前政策看应有一个对老合同过度期政策,但具体还需具体政策出台后确定。如果老合同按规定申报预交相应的税款,不涉及滞纳金问题,如未按规定申报预交相应的税款,涉及缴纳滞纳金和罚款问题。
【解答】您好!纠正错误最好的方法就是原路返回,这样账目清晰,事后检查减少很多麻烦。若不方便退回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而定,即要保证款项收回的安全又要规避税收风险。
(1)国外客户本应该将款项支付给上海公司,但却打给了国外母公司,那这笔款项移到上海公司账户应该签订三方协议并说明原因做备查。若母公司转给上海后可能被怀疑收入的来源,不能立即判定是一项收入。
(2)上述情况,若客户打钱错打给上海公司的境内关联公司账户,又该如何处置?用同样的方式就可以。
(3)将货款打错账户的情况,其金额大或小,对应的风险是否有所不同?风险与金额大小无关,与具体的事项有关,当然额度小一般关注程度也可能小。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总公司下会设置很多零售店,它们均为分公司;总公司在上海,分公司有在上海,也有在外地。
若消费者以公司名义采购,是否只能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分公司不能签订?
答复——分公司也可签订合同。
(1) 无论上海分公司还是外地分公司,对外开票是否只能开总公司抬头?
答复:——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开抬头为分公司的发票。
(2) 零售行业采购商品时,是否必须要求供应商开具总公司抬头?否则属于不合规发票,
不能抵扣,也不能做为合理成本?
答复:——没有这样的规定。谁采购谁取得发票。
(4)上海地区的总分公司是否只需总公司报VAT和CIT?把上海地区的所有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归集到上海总公司ok吗?
答复:——CIT是总分公司汇总申报;VAT是根据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申报,总分公司是独立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申报。
建议不要把所有收入和成本费用都归集到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归集,总分公司在分摊所得税时,需要考虑资产、工资等情况。
(5)外地分公司申报CIT时,需要在当地预交,然后在汇总到上海总公司申报?
答复:——是的
(6)外地分公司申报VAT时,是否必须直接交在当地,不能交在上海?若交在当地,应该无需再汇总到上海申报了吧?
答复:——VAT不需汇总申报,在税务登记地点申报缴纳。
(7) 关于第5,6点,受票和开票是不是要开当地分公司抬头?而不能再开上海总公司抬头?因为对零售行业销售和采购时,开谁的抬头很confusing。
答复:——谁销售谁开票,谁采购谁受票。分公司销售,就不能让总公司开票。分公司受票,意味着分公司采购,以后销售也是分公司出货开票。
【解答】您好!咨询的主营业务如果包括培训的话,支付讲师费应该计入营业成本,其他企业的讲师费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而不是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未提供营业执照,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形成滞留票,被税务稽查,没有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一般纳税人除了上述规定的不可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可以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
【建议】为了避免形成滞留票,建议一般纳税人在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开具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支付讲师费一定要取得发票才可以做合法票据入账。支付给个人还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没有正确的合理方法。仅供参考。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规定,购买的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按照购买、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如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一般计入预付账款科目),购买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解答】
1、您好!请问你们是什么公司?如何能代表政府投资?未弄清楚前暂计入“其他应付款——某区政府”;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判断应该是政府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贷方应该是实收资本。
2、以2000万元代表政府对XX公司的注册,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3、资本公积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以转增资本?
新《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核算内容分为两部分:
1、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权益性交易(与投资者投入有关资本交易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有:有限公司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股份公司股东投入股本形成的股本溢价;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涉及的资本公积;专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接受股东或股东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这部分资本公积可以转增资本。
2、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则是其他综合收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所产生的权益)形成的。主要包括: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可转债的分拆;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其他资本公积是由特定资产计价变动而形成的,而并非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所得,所以当特定资产处置时,“其他资本公积”也应随之一并处置,因此具有临时归集过渡的性质,在该特定资产存在时不得用于直接转增资本(或股本)。否则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作为收入而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布线、设备材料销售,形成了“混合销售”,所以应该按混合销售的规定确定税率。单纯的计算机系统集成按6%、建安工程11%、设备销售17%。。
计算机网络工程属于计算机信息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六)现代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