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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想问“三流”即票流、物流、资金流不一致是否有税务风险吧?总公司签合同,总公司开具发票,付款给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只有有委托付款协议就可以。只要有委托收款的证明,向分公司付款就不能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情况。
【政策依据】《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委托付款证明即授权书)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税务部门由于地区不同,在不同年度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有所不同,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一般在1.5—2%左右。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配比原则要求,发生的支出要与取得的收入相配比。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但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是专门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其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转入到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中实现的,则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因此能否计入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应该根据经济利益的流入来判断。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分立,一定是一个资产包的分立,自行开发的软件,是一种资产,如果已经被分立出去,那就属于分立企业的资产,同样,如果服务器的维护费预付款项随着分立企业一起分立出去,那么预付款就属于分立企业的资产,与分立前的企业无任何关系。不应当存在原企业向分立企业收取软件开发费及预付费用的问题。建议详细了解分立的相关合同协议,明确相关资产的分立操作及权属,然后再做分析。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五)项中“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0万的填‘否’”修改为“核定定额征收纳税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大于50万元的填‘否’”。
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及销项税均在我国境内闭环,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国外宾馆的发票,VAT不参加我国增值税计算,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贵公司应按照100%的设备款(含保证金)转固计提折旧。对于未取得发票的保证金部分,依据以下文件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五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当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但需要将外管证到项目地税务机关备案,并预交增值税。
【解答】您好!从您描述的问题判断,您是想问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改造,在正式完工转固定资产前通常经过工程试车,即对改造的设备试运行,检查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全部工作的涉税问题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只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工程试车耗用材料实际上还是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不必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工程试车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虽然在会计核算上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但税收处理应并入企业的总收入予以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及工程试车耗用的材料费用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和相关税收政策,公司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专家建议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是按照收入与成本支出配比的原则,一方面确认利息收入,一方面确认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票据需商税务机关后确定);二是增值税确认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按往来处理(需商税务机关同意)。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租房发生的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取回的发票名称与本企业不一致,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该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租房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是在租赁期内发生,即使发票名头不一致也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让然不能抵扣,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解决。
【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转供方式”由租赁方开具水电及取暖费发票,平价开票,出资方进项税与销项税抵消,不用交税,这样就解决了承租方的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需要办理专项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符合专项申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按照资产损失类别逐笔填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明细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25号公告规定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附件。企业附送的资料应附上目录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