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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想问转让企业现有房地产吗?应按转让旧房处理。涉税如下: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费规避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而综合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归纳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您描述的“提供APP data package服务”判断应作为“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适用于6%的税率。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六)现代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工商局到我单位质检时,拿走的商品”,此项业务属于送检产品业务,可以按送检产品成本计入“管理费用——质检费“”或“销售费用——质检费”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的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现行税收政策对销售废钢无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废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税率为17%。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该说清出租方的实际情况,如对方的房子是民用住宅还是商业门市,出租人是个人还是企业,是企业的,对方盈利还是亏损,则算税负是不一样的。假如对方是个人并且房子是商业门市的情况测算如下:
1、印花税:24万*1 ‰=
2、房产税:24万*12%=
3、土地使用税:房产占地面积*该地区的单位税额元/每平方米=
4、增值税及城建教育附加:24万元/(1+5%)*5%*(1+7%+3%+2%)=
5、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24万元-各项税合计)*2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房屋租赁特殊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是想问不计入工资就能少缴纳社会保险,但企业所得税又少扣除工资及社保费用费用而多交的问题对吗?“不能进账工资”的处理方法,唯一正确的途径就是按国家规定处理——合理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采取其他不正当的手法进行税务处理都将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按照您描述的问题分两个方面:
一、房地产公司用一辆车和四个门市房抵账,你公司应按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购买一辆车和四个门市房;收到欠款。
涉税处理:
收到汽车计入固定资产,不用交税。
取得四个门市,应缴纳契税。
二、用一辆车和四个门市房抵给其他单位欠款,也应该按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销售一辆车和四个门市房;抵消债务。
涉税处理:
销售汽车按销售旧货处理;
销售四个门市按销售不动产处理。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建议】签订三方协议,直接把一辆车和四个门市房抵债给第三方。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企业因帐务处理照成有800多万未分配利润”,可能是公司有些成本费用未取得票据会计上未计入成本费用核算。专家建议:一是如果是会计上对成本费用未进行完整核算,属于会计差错,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二是暂时在未分配利润里放着,以后发生亏损进行冲减。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租房发生的水电费、暖气费等费用,取回的发票名称与本企业不一致,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名头与支付款项单位必须一致,否则,无法证明该费用发生的真实性。但租房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所签的租赁合同明确表明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并且能够证明所交的水电费是在租赁期内发生,即使发票名头不一致也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让然不能抵扣,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解决。
【建议】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转供方式”由租赁方开具水电及取暖费发票,平价开票,出资方进项税与销项税抵消,不用交税,这样就解决了承租方的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是做酒店的,需要采购些零碎物品,买东西的地方无法提供发票,就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专家建议:一是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向小规模纳税人进项采购货物,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您好!下面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核算如下:
1、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某客户
2、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预售款)
贷:银行存款
3、增值税进项税核算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某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4、正式交房销售时:
借:预收帐款——某客户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当期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核算
当期应缴增值税=正式交房实现销售的销项税额—取得的可以并选择抵扣的进项税额—预售款预缴的增值税税额。
当期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预缴多、当期不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核算,增值税结转下期抵缴: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