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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描述,似乎没有明显不对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当然,咨询服务属于“劳务”(企业所得税范畴),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严格来讲,选择“其他所得”项目不准确,但扣税方面倒也没有影响。
借:预付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如果取得专票)
贷:银行存款
未来三年
借:成本费用
贷:预付账款
不可以的,因为您并没有提供装修服务,您说的情况,可以利用分割单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您取得发票之后,可以向另一个共用的公司开具分割单,作为对方税前扣除的凭证。
就如“辩论”一般,我先反驳一下“既然全额缴纳个税,就可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职工福利(比如春节公司一人发一辆小车),这要全额交个税,难道也全额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吗?显然,上述观点并不准确。
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在个人所得税范畴,所以到员工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经济利益,皆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但在企业所得税范畴,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用到工会经费、各项保险等,都是分别适用扣除规定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支付给境外公司物流运输费”,您是说“物流公司”是境外的,还是“境外物流公司提供了境外物流运输服务”?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研发费用(就是您计入的那个科目)
第一步、第二步,应当没啥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就是第三步,因为之前“净利润为193万元”,都应当属于李股东;而此时李股东只是加价25万出售,不太符合常理,恐怕难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不可以。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这个“预计毛利”,将于未来收入、成本结转之后产生的实际毛利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此政策针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而对于其他一般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若非“因法定原因无法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则(一般纳税人)应按适用税率(13%)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汇算清缴后应退回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您参考:
1、首先根据应退税额冲减所得税费用: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规范做法是使用未来适用法计入当期,实务中有的企业想追溯调整到以前年度,会将上述分录中“所得税费用”科目替换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您公司并不是该备件的所有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只是可以通过处置资产取得的资金冲抵存储费用。
您描述的情况,只能由原客户对外开具发票,没有更好的开票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