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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判定构成常设机构,因为目前规定看入境天数,不划分工作时间,因为税务机关难以分清这段时间内这个人做的工作是否与某公司无关。
另外,从征税的角度上看,该外国人只要入境超183天,无论为谁工作都应在中国缴税,这与服务对象无关。
(2)会判定构成常设机构。理由同上。
各地营改增口径对此问题均有答复。一般的口径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所以,贵司分包的老项目,应当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解答】您好!公司以个人名义贷款,公司承担利息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使入账也要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与职工个人鉴定借款协议,按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息支付,超过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关于“货样广告品”,若有海关出具的报关单(退税联)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否则应按内销缴税处理。
一般纳税人
借:经营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库存商品-出口样品成本
小规模纳税人
借:经营费用/销售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库存商品-出口样品成本
一、先租后售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假如此商铺价值100万,地产公司与承租方先签合同三年,租金5万每年,共15万,购房者应交房款100万,现只交85万就可以了,网签合同也是85万”。
(一)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先租后售”业务,税收上分解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销售不动产”。一是贵公司收取的15万元租金,税收上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处理,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贵公司收取的15万元租金按5%征收率或11%税率给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收取85万元房款,税收上按“销售不动产”处理,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贵公司收取的85万元房款,按11%税率或5%征收率给客户(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先租后售”个人涉及缴纳印花税、契税。
(三)存在风险。一是合同上租售不分风险;二是未按税收政策纳税风险。
二、售后返租业务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对已售的商铺,成立专门的招商管理公司负责招租,给业主每个8%的回报率,但招商公司可能只收回5%的租金,另外的3%前期由地产公司负责补贴已购商铺的业主”。涉及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业主将商铺租给招商管理公司、招商管理公司再将商铺转租、房地产公司补贴已购商铺的业主四项业务。一是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商铺)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公司按11%税率或5%征收率给客户(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业主涉及缴纳印花税、契税。二是业主将商铺租给招商管理公司,业主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招商管理公司涉及缴纳印花税。业主到税务机关给招商管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是招商管理公司再将商铺转租业务。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因此,招商管理公司再将商铺转租业务涉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招商管理公司收入租金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四是房地产公司补贴已购商铺的业主3%业务。房地产公司已完成商铺销售业务,已不是上述返租业务的法律和税收主体,因此,房地产公司补贴已购商铺的业主3%业务,属于无偿捐赠业务,不能开具发票。
(二)房地产公司补贴已购商铺的业主3%业务,属于无偿捐赠业务,其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三、综合上述政策及分析,从税收角度,专家建议采取“先租后售”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公司店面租的别人房子,我们交的水电费及供暖费发票抬头都显示的是房号”,属于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其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专家建议:如果出租方个人同意,按转售水、电、暖,到税务机关代开具发票处理。
【解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因质量问题,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冲回,不能直接冲收入否则与合同对比,或与同类商品对比,可能存在收入偏低被税务机关调整收入补税的风险。正确的方法应该红冲。
2、公司给客户的佣金正确的处理方法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因为佣金属于提供劳务,所以应取得发票入账。 “找票报销套现给到客户”这种方式是虚开发票行为,如果被稽查不但要补税、滞纳金、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 业务提成 返利 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因质量问题,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冲回,不能直接冲收入否则与合同对比,或与同类商品对比,可能存在收入偏低被税务机关调整收入补税的风险。正确的方法应该红冲。
2、公司给客户的佣金正确的处理方法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佣金必须以合法凭证入帐,因为佣金属于提供劳务,所以应取得发票入账。 “找票报销套现给到客户”这种方式是虚开发票行为,如果被稽查不但要补税、滞纳金、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 业务提成 返利 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9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关于企业之间借款问题,即使约定不收利息,根据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也会被认定“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税务稽查查到还会被认定为偷税。对方的利息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双方都不划算。A公司的账务处理一般借方计入其他应收款,计入短期借款也可以。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从公司账户转给法人个人卡,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一般税务局会认为是法人借款(借款手续也不全),如果借款一年不归还,应按“股息红利”项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情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因此你们可以同时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 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