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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如果贵公司车辆修复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企业先期垫付,上述业务会计处理正确;如果保险公司部分理赔,修车费用大于保险公司赔款,差额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二、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但9月底不小心把发票认证了”,说明发票抬头开具给贵公司,正常情况发票应开具给保险公司,贵公司拿着修理发票去保险公司报销,公司将发票认证但进项税不能抵扣,会计上一是不作处理,增值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二是会计上,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申报时做进项税转出。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公司的办公楼是向村里租的,一直是由我们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我们承担的这些税款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无论是哪一方政策上均不允许税前扣除;二是贵公司承担出租方应缴纳的房产税,但房产税纳税人仍为出租方,公司不得税前扣除。赞同上述老师的回复,可将租金换算成含税,通过取得发票方式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您好!根据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的相关规定,幼儿园厨房改造花销的费用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仅供参考,具有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每月按一定金额发放给职工的餐补应并入工资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误餐补贴不征个税。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082号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课程中老师已经解释了,DDB函数中的INT函数是来计算本期是计提的第几年,公式中第一个J4+1是计提本月的月数,再除以12可以清楚的知道此次计提是在第几年,但计算下来如果不是整数月有可能会出现小数,而INT函数是向下取整,也就不存在四舍五入的概念,比如INT(4.5)、INT(4.8)都只会返回4,因此在其后要再加1 。
【解答】您好!各种节日发放的福利属于非货币性福利,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要并入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诸如防暑降温费、食堂补贴、采暖补贴、交通补贴等各项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上述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会务费名目的增值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要看会议的业务本质,如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如果不是,即便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比如“职工年会”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议】
1、企业取得的会务费发票要在备查登记并准备相关的会议资料,如会议通知,参加人员、会议经费、签到簿等佐证资料。
2、会议费中的餐费是不得抵扣的,建议企业在开具会务费发票时应把餐费另开具普通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描述的这种情况本不应出现。因为,按照现行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需要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对于你公司已经认证通过的发票,开具方一般是不能作废的。但对方确实发生了这种销售方违规作废发票的情形,你们公司应把对相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然后,你公司应与对方单位联系,查明原因,再作出相应的善后处置。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建议】进项税转出后,与对方联系,待对方从新开具发票后再抵扣进项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应收款的明细账计配送员还是客户对吗?如果为了管理方便建议既要记客户也要记配送员,这样无论怎样都能把该笔业务记清楚,方便以后对账,分清责任。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因此,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按目前税收政策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问题。所以,尽管金税开票系统中显示代码607、608分别可以开具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税项目),但目前不能开具。
1)母子公司上述业务本质上属于转包业务,子公司应当保有合理的利润,具体该利润应参照市场同类业务的利润率来确定。
2)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混合销售,将其拆分为两个合同改变为兼营性质,其实并不是筹划,而是蕴含着涉税风险,应依据安装工程转分包的政策规定,由子公司向母公司开具建筑业-安装税目的增值税发票,由母公司向业主开具建筑业-安装税目的增值税发票。至于该子公司提到的并未给母公司提供安装业务这个没有什么问题,正如无运输工具承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实际是由实际承运人提供的,但由于实际承运人系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因此由实际承运人向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开具发票,由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向业主开具发票一样。
作为分支机构的研发费用,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要求,做到专账管理,准确核算,就能在总公司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