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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坚果炒熟的产品,应当适用17%的税率,如果单独是开心果、葡萄干、红枣、核桃,可以适用11%的税率。
干货、坚果炒熟的产品,应当适用17%的税率,如果单独是开心果、葡萄干、红枣、核桃,可以适用11%的税率。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与某高校拟共建非法人技术中心,目的是做某一课题的研究。我司对技术中心会有100万的资金投入,技术中心的成果由我司和高校共同所有”。
一、我司对技术中心的投入应如何核算?我司应该取得怎样的付款凭据?
由于共建非法人技术中心,因此,贵公司投入的资金不属于权益性投资,即技术中心不能确认实收资本,投入时应确认为往来款项(其他应收款),凭据为对方开具的收据。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印花税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一是查实方式,二是核定方式。贵公司如为查实方式征收印花税,没有合同的不征税;如为核定方式征收印花税,没有合同的按规定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一是贵公司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果贵公司为上述政策中规定的资管产品,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所以,开具免税发票,2018年1月1日后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商品和服务名称光纤、光缆,明细包括塑料光纤、单模光纤、多模光纤、特种光纤、普通光缆、特种光缆。
贵公司属于设计劳务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分为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和损益五个大类。在设置科目时根据公司需要设置,如资产类中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资固定资产清理等;成本类:劳务成本。损益类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
专家提示:
所有成本费用发生时,计入“劳务成本”科目,根据设计任务完成进度,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未完成的设计任务产生的成本费用,继续留在“劳务成本”中。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们公司想收购一个公司,但是呢,我们只收购对方公司的净资产和部分债务”,贵公司此项业务上应为承担部分债务方式的股权收购。股权收购只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被收购企业持续经营。具体操作层面上,承担部分债务方式的股权收购通过调整股权收购价格实现。
【解答】您好!从您的描述判断,你们提供的应该是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是以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管理费为销售额。所以你们不用给对方开具发票,应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1
(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2、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三)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对于共同使用的的人员、设备,在不同的科研项目之间,以及科研和生产之间的合理分配,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7号文件规定,在费用发生时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进行分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财税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因此处置固定资产可以理解为转让财产损失,按公允价格销售固定资产用清单申报来处理。
开具发票内容和税目的选择是基于对应的真实业务的,也就是说,如果提供了某项服务,就应当按该服务对应的税目和税率去开具增值税发票。
贵司如果确实销售了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相应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发票自然没有任何问题。只是,由于不在经营范围内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会怀疑业务的真实性,需要花费功夫去解释。
所以,标准模式下,应当在登记或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并按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如果确实超出经营范围销售了服务、货物等,也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升级维护开票系统,以便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