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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市经销的商品从税收上划分为: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是除上述适用11%税率以外的商品,即适用17%税率的商品。三是出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按税收政策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因此,传媒公司单开劳务费税率为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因此,建筑企业新项目以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或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解答】您好!从您的描述判断,你们提供的应该是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是以提供服务收取的管理费为销售额。所以你们不用给对方开具发票,应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1
(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2、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三)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从您的描述判断,你们提供的应该是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是以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管理费为销售额。所以你们不用给对方开具发票,应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1
(五)金融服务。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2、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三)销售额。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当然是企业。因为是实体经商就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所以是企业。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当然不用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实际是融资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在增值税方面没有差别,都在所在地缴纳,只是所得税必须要汇总缴纳。
独立核算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方便分公司自主经营。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进行简易核算,方便上级单位有效控制。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通过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价外费用”问题,无论你们合同签订的是延期提货保管费还是延期提货违约金都应该是价外费用,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当然可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你们公司所用的废料不知道是什么材料。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条件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优惠:
1、税率优惠:可选择简易计税,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减税优惠: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废渣: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
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70%
所得税优惠: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税[2014]57号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