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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明确列举了可以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其中并不包括“包装费用”。
如您所述,既然对方同意发货,则坏账应当转回。同时,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进行纳税调减。
目前税收洼地政策一般都会强调实质经营,比如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强调: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从事鼓励类产业项目,并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在自贸港,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实质在税收洼地注册并实质运营的企业才可以享受洼地优惠政策,否则认定没有实质经营,不能享受优惠的。
我的理解,法院只是针对欠款事项的判决,发票不是法院判决履行的前提条件,法院不会协助您发票取得的。
对方应该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给你公司开具对应发票,如果没有开具,只能通过税局反映解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研发费用在发生时不能合理区分其属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或者虽然可以确定其属于开发阶段但在发生时尚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费用化处理。然而,如果后续开发成功并满足资本化条件,可以将之前费用化的支出转为资本化。如您所述,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进行调整。另提请注意:由于研发费用涉及加计扣除,还应将加计扣除进行调整,还有可能产生补税,涉及到对以前年度的更正申报。您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还存在不进行账务处理的?实际投入和账载还会产生差异吗?
使用权可以理解为对方将储藏室出租给您方,然后抵顶欠款,所以应该开具不动产租赁的发票,作为对方的收入,抵顶之前的欠款。
你方账务处理: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收账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文件明确只有与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我理解您说的情况补贴不是与销售收入或者数量挂钩,不属于应该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这个看您公司怎么确定是什么款项了,如果公司增加员工工资计入工资科目,然后扣下替员工缴纳养老金,这就算工资薪金支出。如果明确就是替员工缴纳养老金单独作为一笔支出就算职工福利支出。
团建健康险,是否可以分摊到每个员工名下呢,如果是集体享受不可分割的非货币福利是可以不计入个税基数的,反之只要能分摊到每个人名下的实物福利也需要缴纳个税。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应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三条第(二)项。
个人部分社保和公积金是在发放时由企业代扣下的,属于企业承担的个人工资薪酬的一部分,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只有双方协商好,索赔按折让处理,您才可以发起开具折让红字发票,否则你发起了,对方不确认,也无法开具啊,还是先双方确定了后再处理为妥。
没有这个说法。(您可能把“营业账簿”混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股权转让适用万分之五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