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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按吨收取的进场交易佣金”,实为“场地租赁”;对其相应合同,应按《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
二、这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三、这属于《承揽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
四、这皆属于《租赁合同》,应当缴纳印花税。但是,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于这个问题,经常有人询问,其实,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能否适用“2%”那个征收率,关键不止“购入时没有抵扣进项税”,而要看为什么没有抵?如果因为自己原因(比如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不行;必须“法定不得抵扣原因且未抵扣”才可以的。(比如购买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再比如2008年之前购买当时不得抵扣。)除增值税及其附加、所得税外,还可能涉及印花税。
一、这只是结算问题,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比如您所述合同),自然可以。
二、关于发票,按照业务本身开具即可(不存在针对所谓“保证金”开票一说)。比如说,销售手机,最后保证金转作货款,那就开具“销售手机”。
三、同样道理,这还是一并确认“销售手机收入”(主营就作主营业务收入,兼营就作其他业务收入,不存在“营业外收入”一说)。
一、关于发票抬头,从实事求是角度而言,个人抬头是合情合理的,而公司抬头其实未必恰当。
二、关于此类个人抬头发票能否报销入账,这取决于公司自己规定;但税前扣除方面,各地认定可能未必一样,建议最好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
所谓“人死不能复生”,自然并无“报废、转回”之道理。那么,之所以您提及这个问题,则并非“报废是否能够转回”,而是“当初报废是否恰当”?那么,既然“想把存货转回”,说明当时就不应当报废。既然如此,现在要做的,就是追溯调整之前“报废”分录,并追溯相应税务处理,而不是现在如何。反言之,如果真能这样,那公司报表就可以随意“调整”了,显然这就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了。
这个问题呢,与会计处理、税务处理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呢,您可想而知,为什么“银行卡都被冻结了”,这肯定是有法定原因的。比如说欠了人家钱不还。那么,执法机关冻结他的银行卡,本来就是强制其履行义务;现在公司把他工资打到别人卡上,那会不会有帮他逃脱法定义务的嫌疑呢?
如您所述,出售“信息安全产品 -智能卡”,自然应当开具“信息安全产品 -智能卡”,这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发票开具原本就是要求如实开具,购入什么、销售什么,就开具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股权转让只涉及所得税(公司转让股权则为企业所得税,自然人转让股权则为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除此并不直接涉及其他税种。
对于折旧(摊销)期限而言,税法、会计大致一样,都是按照租赁期限来算。但对于折旧(摊销)基数,则税法仍然采取传统模式,即以实际支付租金作 为折旧(摊销)基数。而现行会计要求则是按照实际利率法折现为“使用权资产”,作为折旧基数;对于利息部分,则逐期结转财务费用。
上述“通过慈善机构发药”,是不附加任何条件,能与另外2瓶同时(或者大致同时)发至购买者吗?
首先您的发票看不清,其次根据您的描述,这个完全属于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果您硬要说这个也是为了促进和客户的关系才替他负担的,那么大可不必取得发票,取得这个发票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为压根不是你企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