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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你们公司所用的废料不知道是什么材料。如果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条件有税收优惠。
增值税优惠:
1、税率优惠:可选择简易计税,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减税优惠: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废渣: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退税比例—70%
2.2废渣:水泥、水泥熟料—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退税比例—70%
所得税优惠: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税[2014]57号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财税〔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不允许,异地经营不得超过180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当然可以。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按税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应付款”在注销时还付不出去,应该并入清算所得缴纳清算期间的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9]388号 附表2 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13行“其他应付款”
【解答】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受让方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重组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资产的入账凭证。
如果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可选择特殊纳税处理。即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因此,“14年就没有营业了的个体户现在要注销,被地税按照3万每月的收入核定,征收个税600元/月和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1500元/月”,税务机关违反上述政策规定。专家建议: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因此,贵公司如果上述业务2017.9月份产生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已确认申报收入,2017.12月才开具发票,发票后边出库单附2017.9月份的,税收上无风险;2017.9月份产生销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未确认申报收入,税收上存在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中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因此,贵公司购买的游戏设备进入固定资产,如符合上述规定属于电子设备。
可以通过出口企业申报软件冲减已到出口退税部门已申报的进口料件(可附送海关已征税的增值税缴款书)。同时应到海关补缴相应的税款,转内销时按规定提取销项税,取得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可到当地征税机抵扣税款。
主要看控制权有没有转移,控制权转移如何判定,看履约义务,履约义务如何判定,看合同条款,合同上客户的义务已经履行,你就没有权利霸着还不确定收入。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规定, 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因此,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尚未实行,贵公司发生上述业务应按修订前的收入准则处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贵公司上述业务当月未进行收入的确认也未开具发票,如果符合上述增值税政策确认收入的条件,例如: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不论会计上是否确认收入,增值税应按规定确认收入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是按控制权转移模式进行确认,即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买方)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税收政策确认。税会确认收入可能存在时间上的差异。上述业务税收上只要按税收政策确认收入,不存在税收上的风险。
首先对企业业务处理,要按会计和税收两条线处理。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计量要依据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税收上确认收入应依据税收政策,政策上不能混用。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是按控制权转移模式进行确认,即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买方)时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新的收入准则是以收到货款做增值税的缴纳依据”理解的有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