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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上述表明员工是可以在两处以上单位任职的,因此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在外单位领取工资 ,没有问题,但是在另一单位领取工资时,不能扣除相应的社会保险,因此建议该 员工按照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因为在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时,你单位给其交纳的社会保险部分也属于该员工的工资薪金,只不过是免税而已,合并申报时,就可以解决外单位不能扣除社会保险的问题了。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法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所得税定率征收,增值税的处理,还是要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核算应当是清晰的,按查账征收增值税,简单说就是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稽查就按这个思路去查。如果是小规模,则可能是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稽查时,如果发现超过核定销售额部分未申报,则依法追缴纳定期定额以外的增值税款。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家庭)购买住房涉及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一、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婚前男方有房,婚后又以男方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夫妻双方向共同再买一个房”,不属于唯一住房,按房产交易市场价格和税率为3%缴纳契税。
二、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数目计征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所载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计征印花税的实行定额税率,按件5元。
三、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买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如果男方婚后房卖掉,再夫妻双方共同买房,由于婚前男方有房,也不属于唯一住房,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贵司属于销售建筑服务,按约定的建筑服务价款计税。其中所耗用的保温、装饰材料为提供建筑服务的材料成本,不需要单独另外申报增值税。
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争议,有的人会认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1号公告,但个人认为,11号公告所指并非这种情形。11号公告所指应当是:自产的动产,且购买后必须安装才能使用,这个安装过程对购进的货物形态基本不做改变,只是连接、组装、固定等,这种情况下才适用。
但本问题所描述的情况明显不同,购买方购买的是装饰服务,并非购买保温、装饰材料,而且,装饰过程中,保温、装饰材料外形会发生巨大改变,成为不动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本质上只属于装饰服务所耗用的材料,正如销售餐饮服务会用到一些副食调料一样,显然不可能单独把副食调料作为销售货物来计税。
不需要备案。只要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一定期间内不变,不需要专门备案,企业自行处理,做好记录。
一、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补助,不需发票报销,可直接支付,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车票、机票)等,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符合上述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发放给职工的外地工作补贴不属于差旅费补助(津贴),属于与职工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补贴、津贴。在税收处理上一是应按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需要发票;二是按个人取得外地工作补贴,按规定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原则上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给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小规模纳税人获取增值税转用票无法认证抵扣。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与企业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税目及税率:
1 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2 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5 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立合同人
6 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7 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立合同人
11 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立据人
12 营业帐簿生产经营用帐册 记载资金的帐簿, 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五元 立帐簿人
13 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五元 领受人
一、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发票开票人是必须有的项目,复核人与收款人不是基本内容的项目,没有复核人与收款人,不属于项目不全的发票。根据不相容原则,开票人与复核人一般不能是同一个人,开票人与收款人,或复核人与收款是否可以是同一个人,没有规定。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 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公司取得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税收稽查检查时存在进项税不予抵扣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本公司的资金委托银行贷款给企业”。委托贷款是一个三方关系,实质借贷双方为贵公司和借款企业,银行只是起到中间管理作用,非借贷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因此,本公司的资金委托银行贷款给企业,这种委托贷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也就不属于印花税政策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上述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无政策规定不得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此,贵公司从事合同能源的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企业,可以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专家建议:贵公司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进行认证,然后根据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解答】您描述的问题从财务核算和税收的角度解答如下:预转固后的3到6个月试生产期,应该按生产经营期间确认收入成本及利润。转固后的所谓试生产期,应该是生产经营期。试生产与试运行在会计和税法上没有规定。会计上强调“达到预可使用状态”,税收上强调竣工使用时。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