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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应收账款为负数实际是应收账款的贷方,也就是“应付账款”。 应收客户明细当中有超过三年以上的往来如何处理?
对于应收账款:
⑴ 企业应当定期与对方联系(电话、信函、派人)催款,尽快收回款项,以保证债务的追索权利不丧失。
⑵ 三年仍收不回来的,按会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不能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⑶ 查找对方不能付款的证据,如对方公司已经破产、注销或对方已经确认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了法定的证据,企业才可以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对于应付账款:
⑴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3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⑵ 企业如果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⑶ 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参照地方政策: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2、超三年以上对方企业要求开具专票,是否可以给予开具发票?
【解答】发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但并未规定不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不得补开。但现实中很多企业也存在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发生经济业务时由于没收到款项不开发票,等收取款项时再开发票,这样给双方都带来了一定的纳税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没有时间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说明】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3、若我司与对方客户无法取得联系已超三年,是否应当按确认收入直接缴纳增值税?
【解答】不用缴纳增值税,应当确认其他收入,并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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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买的月饼券,超市卡送给客户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是的,与食堂相关的费用都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你公司支付给国外的付款,实际上是代扣代缴国外公司增值税,税率6%,这部分的税是可以凭借税收缴款书抵扣你公司的销项税的。
【解答】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可以实行差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1
(六)现代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2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企业应根据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应该计入营业收入还是计入其他收益。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具体为企业因与第三方发生日常经济活动相关的交易而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可以认定其本质为政府替第三方支付给企业的部分交易对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从政府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与从第三方取得的收入合并,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即新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在确认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系政府补助且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又不易确认为收入也不易冲减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应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财会〔2017〕15号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不免增值税。因为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中明确强调的是实物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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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规定只要求填写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没有要求个人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码。因此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给个人,不需要填身份证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因此,“股份公司的下属一个子公司和分公司一起打包出售给集团,用货币形式结算”,如属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1、需要新增其他收益项目,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该科目,将2017年1月存在的财政补助单独列报在该项目;
2、指定用途不变,还是先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待实际使用时根据实际用途结转,比如与资产相关的,可以冲减资产项目或递延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