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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在本企业任职受雇是可以领工资的。年底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分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按规定征收关税。
对于“连带所有的进口原材料”是否征免关税,须符合关税规定条件。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四十五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谢谢时老师的神回复。
一、装卸费属于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个人代开装卸费发票涉及缴纳税金:1.增值税(税率为3%,注:代开发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各地执行不一致)及附加税费,2.个人所得税(代开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征收率,由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确定,按照开票金额的3.5%左右征收率缴纳)。
二、个人出租房屋给单位做办公用涉及缴纳税金:增值税(出租住房征收率为1.5%,出租非住房征收率为5%,注:代开发票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各地执行不一致),2.印花税(税率为租金的千分之一),3.房产税(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非住房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4.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注: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每次(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固定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车位租赁50年是违背合同法的,合同法规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无效;
2、代开管理服务费发票不正确,不知道你们单位是怎样取得的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前是不得扣除的;
3、如果管理服务费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涉嫌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收到处罚。
4、正确的处理应该是出售车位,个人出售车位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5、如果车位合法出租要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符合“房产”要素的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出租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国税发[2009]114号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5、根据房产税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参照渝地税发〔2003〕30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地下停车库、会所,凡对外出租或经营的,均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建议】
1、咨询法律专家理清是车位出租还是出售,否则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2、咨询当地主管税务部门,了解地方的税收政策。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 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均为,取得土地所有权的支出,贵公司租了一片地,租的的是物流企业的地拿来盖房,支付的款项为租金,税收上不得按土地价款扣除。
【解答】
1、您好!关于财政局拨付给国企(我们)的国省道工程专项资金应如何列支?目前为止会计准则对ppp核算没有规定。所以会计核算应该符合会计核算的明晰原则。取得的专项资金计入“预收账款”或“专项资金”等科目都可以。只要能清晰的反应该资金的来源就行。
2、不知你们的项目是不是ppp项目,ppp项目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一种合作关系,由政府立项,社会资本建设(政府一般不参与投资)。
3、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涉及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印花税。增值税是否可以免征,目前地方没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工程运营期间就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要看你们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4、政府付费与政府补贴要区别开来,但是对于PPP项目地方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是否征收、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政策依据】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但对于地方政府具有付费责任的PPP项目增值税处理没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指出,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您描述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偶尔发生的实际业务,公司是可以按实际业务开票。但您描述的业务内容应该是A公司给厂家提供场地并提供培训及会议的配套服务,应该是“会议展览服务”。A公司应该给厂家开具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的发票,不可以开培训或会议费发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财税【2016】140号
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加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从您描述的问题应该是第三方付款问题。开票企业是否存在风险要看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即数量、金额、品名是否真实,是否货流、票流、资金流一直。第三方付款只要有购货企业的委托付款证明,就没有风险。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询问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您的问题范围过于宽泛,推荐您学习铂略财务分析的专题课(https://www.bolue.cn/products/9052),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