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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财税〔2008〕149号附件)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饲料范围为:
1.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 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 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粉.
4、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所以即免征增值税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饲料品种仅限于单一大宗饲料。但不能说所有的单一大宗饲料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您问的问题比较泛泛。对于具体的饲料品种是否同时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还要根据原材料的种类和工艺流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理解应该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三。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您好,目前工商应该不支持这样的变更操作。可以和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了解一下。
答复:
1、填是。
2、出错的原因在于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中没有填写关联借贷融入资金利息支出,导致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0,不符合关联申报门槛要求。
答复:反稀释补偿条款实际上属于对赌协议的一种。对于这类交易的账务处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补偿的部分仍属于股权转让的标的,原对价中就包含了该部分权益,因此获得补偿应当冲减股权取得成本;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交易已经完成,后续补偿部分属于收益或者利得。个人更加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您说“经过外单位加工”是什么意思?是“委托加工”,还是“销售给外单位,外单位加工后再销售给母公司”?
个人理解,这有点相当于“销售折让”。因此,我认为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根据最新资产负债表填报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应当根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是否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填列,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关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请您补充一下,退回多少金额,罚款多少?当时是否已经全额收款、确认收入、计提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但是,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个人认为,您公司作为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受托方出于何种目的,即使其通过合同拥有所谓“所有权”,受托方都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答复: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主要的问题不在于抵扣,而在于实际成交价低于报关进口价,会导致实际付汇金额与报关进口数据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