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解答】您好!
账务处理其实没有什么,一方确认收入,一方确认财务费用即可。
税收方面也不难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既然一方收入、一方支出,集团层面也未增加税负。而增值税层面,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相关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上述稳岗补贴,如果直接指定个人,则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然后支付结转。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拨付给企业,而由企业处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虽然补偿以前年度,但收入发生于本年,可以直接确认为当年。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解答】您好!
上述稳岗补贴,如果直接指定个人,则先计入其他应付款,然后支付结转。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如果拨付给企业,而由企业处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虽然补偿以前年度,但收入发生于本年,可以直接确认为当年。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解答】您好!
这个多半是不合理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5101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因而,采购部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并不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因此,采购部门发生的费用,如果与所采购资产或者货物明确相关,则可以计入资产或者货物成本;如果只是部门一般费用,而与采购资产或者货物没有直接关系,则可确认为管理费用。
【解答】您好!
关于中国对美国128项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文件规定,请查看税委会〔2018〕13号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该文件在财政部网—政策发布中。
【解答】您好!
如果只是报废清理,则不用缴税。
如果存在清理收入,则按照一般销售活动,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至于拆迁的特殊原因,已包含于拆迁款之内;销售清理资产自然不应重复优惠。
【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3 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现金折扣,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解答】您好!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两个税目外,目前其他九个税目扣缴义务人都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二、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增值税政策并未针对“财产租赁”制定起征点,而可执行一般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不超过9万元、月度不超过3万元,其他个人每次不超过300-500元(出租不动产按照月度不超过3万元执行),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免征增值税。
四、关于发票分次或者一次开具,实际工作中税务基本都会认可。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解答】您好!
这个没有特殊规定,执行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购销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按照合同金额计算,税率万分之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因此,如果原来的房屋是宿舍,现在推倒重建改变用途作为厂房,属于推倒重置,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解答】您好!
一、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依照相关规定,发票乃是购进原材料得到税务认可的法定依据。若无发票,则谈不上税前扣除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最后说明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关于“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反过来讲,如果符合此条规定即可无条件扣除的话,则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大量税收文件关于税前扣除的规定都将失去意见;显然不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