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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你公司的情况有点特殊,土地评估后已经投资到另一企业并已经办理了过户,土地上的房屋也应该一并过户到被投资企业了。如果你们公司继续使用,应该与被投资企业是租用的关系,房产税应由对方交纳了。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建议】
1、尽快调查清楚土地、房屋产权的情况,根据实质用于的资产作出判断。
2、如果确实是您描述的那样,用原值比较合理。(仅供参考 以税收法律规定为准)
3、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
1、应税账款应定期向对方追讨,通过业务员到对方去或信函、电话追讨。这样可以保证债务的追索权利不丧失。
2、按会计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但不能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
3、查找对方不能付款的证据,如对方公司已经破产、注销或对方已经确认收入入账并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了法定的证据,企业才可以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以法律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解答】进行利润分配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政策依据】会计准则
【解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4栏“11%税率”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解答】车辆购置税不是增值税或消费税,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但可以做为购车的原始价值在以后合理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计入当期费用。
【政策依据】《增值税实施条例》
【解答】不涉税。
【政策依据】
1、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3、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契税的应税行为,而总分公司间无偿划转房屋等固定资产不动产并未将相关权属转移,因此接受资产方无需缴纳契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无偿划转不属于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无偿赠与,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但总分机构间的无偿划转并未转移所有权,不适用上述无偿赠送和无偿赠与的规定,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5、印花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属于同一法律主体。
《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规定的“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具体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均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个法律主体,不适用于该文件。
【解答】不允许。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建议贵公司一是将附表一、主表数据清零,重新填列附表一,看一看主表生成数据是否正确;二是重新更新一下申报系统,上方法如果无法保存,请同主管税务机关或负责税报系统维护的软件公司联系修复。
【解答】这个问题有点大,一两句很难说清楚。财务分析有很多指标,季度或年中需要提供哪些指标分析一般要根据公司的工作重心以及市场情况等各种因素来决定,每个公司的财务分析重点都不一定一样。分析表格没有严格规定,要看自己如何能把分析的结果表达清楚就行。财务管理分析常用的有以下几种(仅供参考):
【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是企业财务分析的重要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等都十分重要。
【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主要以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为基础,通过表内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一套指标体系,通常包括营业(或销售)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等,然后对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并据此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
【企业营运能力的分析】营运能力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驾驭资产,实现资本增值的能力。营运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资本增值的程度,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成败。对企业营运能力的分析和评价,一般是从资产的周转速度指标来进行的,包括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和固定资产周转率等。
【企业成本费用的分】企业的成本费用,从财务会计的概念讲,主要反映业务成本,以及三项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费用。
【建议】建议系统学习财务管理课程
【解答】不同形式的土地出让金返还,财税处理不同。例如返还款作为奖励款、用于配套设施建设、用于拆迁户补偿、用于建公益设施等等。不知道您公司是那种情况?
账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或政府给予的奖励款,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确认为递延收益,应看此项返还款与资产还是收益相关。按上述规定,最终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16号—政府补助》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判断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属于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款一般只是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变相的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很难符合免税收入,因此土地返还款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返还土地出让金或与土地出让相关的奖励款应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税收征管遵循实际发生原则,这里的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价款,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土地成本应该是扣除政府返还款之后的土地实际价款。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政府返还土地款或奖励款,冲减土地成本,在各地税务机关具体文件解释中多有明确规定。如: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再如:青岛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解答】可以开具。
【政策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解答:可以入账,但必须调整到所属年度。
【政策依据】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