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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某公司欠款我司100万元,之前约定好现金还账。最后100万直接打到我司普通账户上了”。此笔款项是否纳税与现金偿还或银行转账偿还方式无关,而应确认是否为应税收入,即是否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取得款项,如果为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取得款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贵公司职工“工资超额发放,个税已全部申报并缴纳,后员工退回超额发放的工资”,职工未全部实际取得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但个税已全部申报并缴纳(后员工退回超额发放的工资),属于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贵公司准备工资发放、退回以及全员全额申报及缴税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实。
一、合并报表的前提母公司不是必须是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59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集团是按依法登记的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企业法人联合体。而非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站在母公司投资者的角度,掌握其投资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也需将母子公司个别报表进行合并,形成合并报表。
二、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因此,全资子公司如果以自己的股权为母公司进行银行担保,母公司唯一股东无法回避,所以,担保公司股东会无法作出有效决议,不能为股东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存在无效的法律风险。
时秋红解答:
您好!请问您注资的300万都是什么资产?是用评估的资产313万投资入股,还是以全资子公司股权评估313万入股另一合营公司?
如果用评估资产投资入股另一合营公司,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如果用股权投资,应确认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还有看具体情况。
转出到个人是转到其他个人的户名,不是股东,如果挂其他应收款,这样税务查账的话,涉及增值税即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时秋红解答:企业向个人无息借款对企业来说没有税务风险,但企业损失的是借款费用不能在企业税前扣除。
解答:适用自然人。超过规定标准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 六、其他纳税事项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B、C三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成立了D、E两个有限公司,股东想把E公司(实际投资200万,转让时净资产400万)转让给D公司,成为D公司的子公司,两个公司的股东都是相同自然人股东,此次股权转让,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相关政策文件支持?
解答:
解答:当然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E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实现了转让收益。
如果平价转让是否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平价转让就没有个税的问题了。仅供参考,以当地税务机关的答复为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确认债务和放弃债权是两回事。合同生效履行完后,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预提税,这是国税发2009年3号文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因此,缴纳预提税不是以是否支付为前提,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前提。
尽管贵司采用的是直达销售模式,但是在交货之前物权属于贵司,因此,应该通过库存商品进行过渡,保持财务处理的完整性。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是一个物业公司,我想问物业公司的物业费可以减免吗”,所谓减免可以理解为对物业费的打折,税收上应按销售折扣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贵公司依据上述政策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时启用销售折扣功能,生成负号金额)。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不能理解具体问题是什么,可否补充一下,谢谢!
解答:可以。但要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参考天津国税在16年汇算答疑: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你购进预付卡时候,取得了发票,如果没实际使用,应该按资产进行管理。也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只有在实际发放时候,凭借相关内部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才能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规定,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出售购物卡时候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时候需采取编码开票,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政策解析】
售卡单位:不得随便乱开票了,以前开的什么办公费、清洁用品都要叫停,只能开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当然销售卡时可以不缴纳增值税,等实际消费时候再缴纳。
购卡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为不征税。所以购买的购物卡,不能乱入费用。
购物卡如果没有实际使用应作资产管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贷:银行存款
公司持卡消费时候,不能再取得发票了,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相关费用,同时附上消费相关证明材料。
借: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等资产科目
实际使用时根据用途计入不同的费用:
发给职工凭借职工领卡清单计入福利费并计算个税代扣代缴;
送给客户借购物卡出库签字记录计入业务招待费并计算个税代扣代缴。
对于售卡方来说,出售购物卡尚未进入消费阶段,只能作为负债管理: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等负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