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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可以让职工写个说明,以订票的短信,银行账单或电子截屏作为证明,然后让领导签字后入帐报销。但是企业所得税前因为没有车票,需要调增。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通行费发票(税务机关监制,不含财政票据)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由于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时不需要认证,也没有认证期限180天的限制,根据财税[2016]86号文直接计算抵扣,只需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即可。
【解答】您好!
我们先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两个相关科目。
一、“1606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转出的固定资产,按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账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清理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
二、“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生物资产等,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消耗性生物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盘亏、毁损的各项资产,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按残料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本科目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借方差额,借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盘盈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企业的财产损溢,应查明原因,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通过上述账务处理要求来看,资产处置应当按项(批)及时结算损益,而非全年通算。
【解答】您好!
一、这种模式可以按照委托加工进行会计处理。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代垫部分辅助材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
二、由于对方所提供料件,我公司并不进行入库、出库处理,所以不必先作购进,而可直接作为“委托加工物资”。至于“加工费”、“料件”,如果出于核算之必要,可以通过“委托加工物资”下设明细科目体现。
三、至于发票,由于上述料件及加工费适用税率一致,是否一并开具关系不大,而最终形成相同产品,所以也算是票实相符;如果票面注明或者另加清单详细列示较好。
【解答】您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
二、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由于没有为居民供热,因此不在免征的范围。因此,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解答】您好!
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解答】您好!
一、关于“定额券”,您完全不必理会,只不过是给予折扣的一种理由而已。
二、关于确认收入及发票开具,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一)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开具发票。以下文件可以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您如果希望体现折扣,则可按照标价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同时(这个很重要)票面红字开具折扣部分并就此做红字分录。其实就是9元还是(10-1)元的道理,显然也并不违背上面两个文件,只不过是直接写结果还是写过程的区别而已,(10-1)当然还是9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会计分录
(一)净额确认
借: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折扣确认
借: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再按照红字金额将折扣数做上述分录。
【解答】您好!
一、社会保险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通常上述福利不作为社保基数。另外,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因此,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福利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也不应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要比社保基数方面要大,既包含工资补贴奖金之类,也包含职工福利、非货币福利以及职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得其他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及第十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据此规定,职工福利,也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应当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比如年会上聚餐之类,无法区分至个人,则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显然,既然发放给职工,则自可区分,应当按照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解答】您好!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转出”
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科目核算。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进项税额。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向银行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不在以上范围内,银行向委托方或借款方收取手续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贵公司“与客户签署一个合同,合同分两部分报价,一部分是我们的自有产品,但是这个产品需要进行进一步改进后客户才能使用,所以另外一部分报价就是针对此产品进行客户化改造的价格”, 软件的所有权归客户方,属于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按软件服务6%缴纳增值税。另数据库同软件一起交付给客户,但是不单独报价,数据库的成本并入开发的软件一起报价,软件所有权还是甲乙双方共有,这种情况下收入的对应税率是6%。